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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怎么做,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多少

2021-12-17 09:01 中桥恒通 97
专业为工程建筑给予电气设备、自动化控制机器设备的安裝和调节的刘先生,三年前在光华路周边承揽了一个新项目,但因为工作人员配制问题,造成最终工程项目的完工期比合同约定的限期晚了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后,发包单位一直以完工日期增加为由回绝付款剩下工程进度款。到现在早已有近2年的時间,刘先生准备经过起诉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但不清楚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合同约定的完工時间起算,或是从具体完工之日起算?

【在线客服分析】

大家觉得项目承包人的追偿工程进度款的时限与施工期毁约并无立即关联,项目承包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诉请是对于发包方未立即清算并付款工程进度款的个人行为,涉及到本问题项目承包人的诉讼时效期间需从工作具体完工后的合同约定进行清算限期之日起测算。

项目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具体完工時间,均不可以做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时效性起算时间。索取工程进度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理应是发包方理应付款而沒有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早已完工,发包方应付款的是工程决算款。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要求,项目承包人应在根据工程验收后的28天之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结算,依据第33.3款的要求,发包方应在接到项目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日内核准并付款,换句话说,项目承包人具体完工后的清算限期,应是发包方接到结算书后的28天之内,因而项目承包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时效性,需从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的第29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