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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客服分析】
大家觉得项目承包人的追偿工程进度款的时限与施工期毁约并无立即关联,项目承包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诉请是对于发包方未立即清算并付款工程进度款的个人行为,涉及到本问题项目承包人的诉讼时效期间需从工作具体完工后的合同约定进行清算限期之日起测算。
项目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具体完工時间,均不可以做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时效性起算时间。索取工程进度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理应是发包方理应付款而沒有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早已完工,发包方应付款的是工程决算款。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要求,项目承包人应在根据工程验收后的28天之内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结算,依据第33.3款的要求,发包方应在接到项目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日内核准并付款,换句话说,项目承包人具体完工后的清算限期,应是发包方接到结算书后的28天之内,因而项目承包人索取工程进度款的时效性,需从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的第29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