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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状况十分比较严重!在其中,发包方是房产开发企业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更为比较严重!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因素之一,是发包方故意推迟清算。开发公司为何可以长期性推迟不清算呢?缘故是彼此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依照:竣工验收→交货房子→工程结算的流程实现的,按此程序流程,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具体收到了房子,因而一个月可以清算完的工程项目可拖至一年清算完,这对开发公司而言仅有益处,沒有弊端!
比如,某建筑企业为北京一大中型房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一别墅群,竣工验收达标后,项目承包人就交货了工程项目,之后的工程结算推迟了2年,都没有清算完。开发公司常常换别人来应付清算,开发公司承担清算的工作人员一周仅出来一次,对多笔不锈钢板材帐,别的時间找不着人,此显著是故意推迟!对建筑企业单方面清算汇报,开发公司采用只收但不签名的方式。
预防防范措施: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及其示范性文字第32条、第33条约定,项目承包人应搞清: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计付清算工程款→交货工程项目四个环节的依次時间关联,并严苛按此程序流程合同履行,即(1)竣工验收达标后,立即向发包方递交单方面清算报告,进到工程结算程序流程,而不是立刻交货工程项目!(2)项目承包人的单方面清算报告一定要交给发包方有权利意味着查收;项目承包人的单方面清算报告交到发包方后,28天不予以回应的,发包方组成毁约。(3)假如彼此产生一致清算结果后,项目承包人有权利规定另一方按协议付消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工程进度款。发包方不支付,项目承包人无责任拿房!(4)在协议中只承诺工程竣工時间,不承诺交货工程项目時间。以上方式,在一定层度可以抵制发包方推迟不清算的故意。自然,此外,项目承包人还很有可能遭遇工程施工质量风险性、违反规定违法分包工程项目风险性、签署偷税漏税的风险性这些,在这里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