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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无效合同或是被撤消后,因该合同书获得的资产,理应给予退还;不可以退还或是沒有必需退还的,理应折扣率赔偿。针对工程施工合同来讲,发包方因合同无效获得的资产是在建项目或是早已完工的房子,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于发包方,因而,发包方是没有退还在建项目或早已完工的住宅的,发包方只有根据折扣率的方式赔偿项目承包人。
从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执行状况看,当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后,有二种折扣率赔偿方法:一是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规范,成果鉴定明确工程建设使用价值,充分考虑现阶段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有的发包方签合同时通常把工程项目工程款压得很低,假如合同书被确定失效还依照该计划方案折扣率赔偿,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合理的合同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还高,这超过了被告方签合同的预估。二是参考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这类折扣率赔偿的方法不但合乎彼此被告方在签订合同书时的真正含意。最高法院有关审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表述》第二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第三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且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的,依照下列情况各自解决:(一)修补后的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达标,发包方要求项目承包人担负修补花费的,应予适用;(二)修补后的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项目承包人要求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不予以适用。因工程建设不过关导致的损害,发包方有过失的,也应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失效工程施工合同的清算方式分成2种状况。一种情况为品质达标的清算方式:参考合同约定开展清算。另一种状况为品质不过关的清算方式:修补后品质达标的,参考承诺进行清算但项目承包人应担负修补花费;修补后品质仍不达标的,项目承包人没有权利要求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