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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欠款纠纷案中,发包方以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为由认为付款方式未成功的,可以做为抗辩解决。
发包方以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为由,要求项目承包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的,理应提到上诉。
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实际性內容不一致”关键指的是工程项目计费规范、工程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文內容差别比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被告方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承诺的没问题的土方量调整、工程变更等,一般不评定为“实际性內容不一致”。
三、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被告方再行签订的“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确认为失效的,参考被告方具体执行的合同结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部门有关文档的要求做为清算规则和根据,不可以因该文件被改动、撤消或无效而否认合同书有关条文的法律效力。被告方认为按合同约定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但合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要求的以外。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推行固定不动价,如工程建设并未竣工,被告方对已竣工工程预算造成异议的,可将异议一部分的工程预算授权委托评定,但要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不动价为基本,依据已竣工工程项目占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范畴的比例计算工程进度款。被告方一方认为以预算定额标准做为工程造价评定根据的,不予以适用。
六、被告方于执行异议或是起诉中一同选中具备相对资格的鉴定中心对工程建设进行成本评定并开具了鉴定结论,一方被告方规定再次开展鉴别的,不予以适用,但有直接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具备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况以外。
七、法院授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程预算评定的,理应对被告方递交的鉴定材料开展质证,并将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移交鉴定中心。法院不可将鉴定材料的质证和审批评定工作中交给鉴定中心进行。
鉴定中心出示鉴定报告原稿和终稿后,法院理应机构被告方进行质证。
八、项目承包人要求发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发包方认为对其早已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工程进度款开展抵税的,应予适用,但发包方没经项目承包人允许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超过其劳动所得工程进度款之外的一部分以外。
九、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立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未予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沒有承诺或是承诺未知,项目承包人要求参考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或是根据住建部制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字(1999年版)通用性条文第33条第3款的承诺解决的,不予以适用。
十、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审批相应诉讼时效期满后,以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档不详细为由回绝清算,项目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批相应诉讼时效期满之次日起测算工程进度款贷款利息的,应予适用,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承诺的以外。
十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违约金小于或是太过高过导致的损害的,经被告方申请办理,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给予调节。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付款工程进度款给项目承包人导致的损害,如发包方没办法证明项目承包人具体损害的,可以确定为以没付工程进度款为数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项目承包人越期完工给发包方导致的损害,如项目承包人没办法证明发包方具体损害的,可以确定为延迟期内内按工程建设所在城市同期类似具体指导房租规范测算的房租。针对路面、公路桥梁等没法参考具体指导房租规范测算具体损害的工程建设,如项目承包人没办法证明发包方具体损害的,可以确定为以发包方预付工程进度款为数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金融企业同期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十二、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合同书一方被告方做为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人要求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合同书的别的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适用。
被告方签署名叫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实则土地使用权证出让等别的特性的合同书,一方被告方与项目承包人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人要求别的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以适用,但项目承包人有原因坚信被告方中间为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合同书影响的以外。别的被告方负责任后,有权利向发包方追索。
十三、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合同书被告方建立具备主体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项目承包人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人请求联合开发房地产业合同书多方被告方对工程施工合同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以适用。但自然人股东存有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解决。
十四、挂证人以被挂证人的为名与发包方签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证人和挂名人理应对工程施工合同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立承诺被挂证人不负责任的以外。
十五、项目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债务依规出让,债务转让方认为其对工程建设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适用。项目承包人在出让工程进度款债务前与发包方承诺清除优先受偿权的,该承诺对项目承包人之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