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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级法院有关审判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多个常见问题的解释的內容有哪些
浙江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评定內部承包协议,怎样评定其法律效力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承包人与其说属下分支机构或在籍员工签合同,将其承揽的所有或一部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属下分支机构或员工工程施工,并在资产、技术性、机器设备、人力资源等层面给与适用的,可评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协议;被告方以內部承包协议的承包单位无工程资质为由,认为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失效的,不予以适用。
二、怎样评定未获得“四证”而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方未获得土地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与项目承包人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评定无效合同;但在一审开庭审理争辩结束前获得土地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是经主管机构给予完工核查的,可评定合理。
发包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的,不危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怎样评定被告方就工程项目工程款计费方式所承诺的条文的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明确方式尽管与工程建设计费根据不一致,但并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强制要求的,该承诺应评定合理。
四、怎样评定被告方承诺的质保期小于法律法规的最少保修期的条文的法律效力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常规应用情况下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小于我国和省要求的最少限期的,该承诺应确认失效。
五、怎样评定开工时间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工程开工报告为根据。开工通知或工程开工报告传出后,仍不具有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造就時间明确。沒有开工通知或工程开工报告的,应以具体开工时间明确。
六、怎样评定施工期延期
发包方仅以项目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段内明确提出施工期延期申请办理而认为施工期可以延期的,该认为不可以创立。但合约确立承诺没有要求时间段内明确提出施工期延期申请办理视作施工期不延期的,应遵循合同书的承诺。
七、发包方早已签名确定工程验收达标,能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明确提出抗辩,认为推迟或不予以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
发包方已机构工程验收并在有关文档上签名确定工程验收达标,后又以工程施工质量存有缺陷为由,回绝付款或规定推迟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该认为不可以创立。但是因为项目承包人工程施工造成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品质不过关的,发包方仍可以回绝付款或规定推迟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
八、怎样掌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流程的运行
要严苛掌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流程的运行。工程建设没经竣工验收,发包方亦未私自提早应用,发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诉讼并出示了基本证明的,可以运行评定程序流程。
九、发包方以工程施工质量为由明确提出的竞技性认为,到底是抗辩或是上诉
项目承包人诉讼请求计付建设工程工程款,发包方以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或我国强制的品质规范标准为由,规定降低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按反诉解决;发包方要求项目承包人损失赔偿的,按上诉解决。
十、什么直接证据可以做为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清算根据
彼此被告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产生的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项目对帐签证办理和别的来往信件、纪录等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可以做为工程量和评定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
十一、工程施工流程中哪里有支配权对涉及到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等有关原材料开展签证办理、确定
要严苛掌握建筑施工全过程中有关原材料的签证办理和确定。除法人代表和承诺确立受权的工作人员外,别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等所做的签证办理、确定,不具备法律认可。沒有承诺确立受权的,法人代表、工程项目经理、当场责任人的签证办理、确定具备法律认可;别的工作人员的签证办理、确定,对发包方不具备法律认可,除非是项目承包人质证证实该工作人员确实有相对应管理权限。
十二、能不能调节总价包干合同书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工程款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用固定不动总价包干方法,被告方以具体工程量清单存有调整为由规定调节的,有承诺的按规定解决。沒有承诺,总价包干范畴确立的,可有效调节工程项目工程款;总价包干范畴承诺未知的,认为要的被告方应担负证明责任。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竣工验收达标的,哪里有支配权要求参考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
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竣工验收达标,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要求精神实质,项目承包人或发包方均可以要求参考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
十四、项目承包人能不能立即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立承诺发包方应在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文档后一定期内给予回应,且超期未回应则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项目承包人可以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开展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承诺发包方应在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文档后一定期内给予回应,但未承诺超期不回应则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项目承包人不可以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在项目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文档后未回应则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但未承诺回应限期,且经项目承包人催告函后,发包方仍不予以回应的,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明确有效的回应限期,但回应限期不可超出60天。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此事未确立承诺,项目承包人不可以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性条文33.2条为根据,规定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十五、怎样评定“黑与白合同书”
评定“黑与白合同书”时涉及的“实际性內容”,包括合同书中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限期三一部分。对工程施工流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建设整体规划指标值调整等主观原因,承、分包彼此以合同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签证办理等竣工结算记录方式,变动施工期、工程项目工程款、建筑项目特性的书面形式文档,不可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要求的“招标方和中标方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别的协义”。
十六、对“黑与白合同书”怎样清算
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无论该招标合同书是不是通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以招标合同书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清算根据。
被告方违反规定开展招标投标,被告方又再行签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论招标合同书是不是通过备案登记,二份合同书均为失效;应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要求,将合乎彼此被告方的真正含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担的那一份合同书,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清算根据。
十七、运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工程款评定程序流程,应当留意有哪些问题
被告方对工程项目工程款存有异议,不可以协义一致,也没法采用别的方法明确的,可以依据被告方的申请办理,对工程预算开展评定;彼此被告方均不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应向承担证明责任的双方一方开展释明,其仍不申请办理司法鉴定的,由其担负质证不可以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
起诉前早已由被告方一同选中具备相对资格的鉴定中心对工程项目价格开展了评定,起诉中一方被告方规定重新鉴定的,不予以准予,但确实有直接证据表明鉴定结论具备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况以外。
一审起诉期内对工程项目价格开展了评定,被告方在二审起诉期内申请办理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以准予,但确实有直接证据表明鉴定结论具备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范情况的以外。
二审起诉期内,彼此被告方均允许评定的,应予准予,但很有可能危害社會集体利益或第三人权益的以外。
法院应防止随便、盲目跟风授权委托评定和没必要的多次、反复评定。依据两方被告方的合同约定或是目前直接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不可再就工程项目工程款授权委托评定。
十八、工程项目因发包方的缘故未立即竣工验收,发包方能不能以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为由回绝付款工程进度款
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有效期内无书面通知不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可以以工程项目未工程验收达标为由,回绝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
十九、怎样评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施工期和品质等奖罚方法承诺的特性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施工期和品质等奖罚措施的承诺,理应视作违约金条款。被告方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调节的,应予适用。
二十、无效合同是不是危害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承诺、服务承诺的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不危害发包方按合同约定、项目承包人出示的质量保修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项目承包人担负工程施工质量义务。
二十一、项目承包人能不能一并要求贷款逾期付款工程进度款的合同违约金和贷款利息
项目承包人不可以依照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既要求发包方担负贷款逾期付款工程进度款的合同违约金,又与此同时要求付款相对应贷款利息。
二十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情况下,谁有权利行驶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但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达标,项目承包人可以认为工程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责任且工程施工质量达标,在总项目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拒不履行行驶工程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修建的工程项目在发包方欠付工程项目工程款范畴内可以认为工程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谁举证支配权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书质权人倒闭、失踪或资信评估情况比较严重恶变,或实际施工人至项目承包人(总项目承包人)中间的合同书均为失效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提到包含发包方以内为被告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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