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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建设选用工程概算计费方式的,务必实行2008计价规范。工程建设选用定额计价方式的,理应实行2008计价规范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承诺、工程计量与工程款付款、理赔与现场签证、工程项目工程款调节、工程结算、工程项目计费异议解决等要求。
第三条工程预算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预算文档起效的必要条件。工程预算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务必由申请注册在本部门的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并理应合乎下列要求,方能起效:
(一)定编人是造价师的,由其在定编人栏签名,盖从业用章。
(二)定编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定编人栏签名,盖用章,并应由造价师核查,在核查人栏签名,盖从业用章。
(三)工程建设被告方务必盖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其法人代表或其受权人理应签名或盖公章;工程咨询公司务必盖有公司名称、资质证书及证书号的从业图章,其法人代表或其受权人理应签名或盖公章。
第四条工程建设选用工程概算计费方式的,理应在标书或是合同书中确立别的新项目费、项目承包人风险性、工程项目工程款调节和工程项目计费时效性等相关内容;沒有确立或承诺未知的,应当附注一至四的要求实行。工程建设选用定额计价方式的,参考附注一至四的相应要求实行。
第五条选用工程概算招标会的工程建设,其工程概算务必做为标书的构成部分。招标方或受其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定编工程概算,并对其精确性和一致性承担。投标者发觉工程概算总数不正确或叙述不详细的,可在投标10日前向招标方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招标方理应自收到书面形式建议生效日2日内按实调节,并在投标7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部投标者。
除要求应由投标者担负的风险性外,招标方不可将工程概算疏漏义务转嫁投标者,不可在标书中规定投标者投标报价时考虑到工程概算之外的缺漏漏算、总数不正确等內容,不可选用无尽风险性、全部风险性或相近句子要求风险性內容。
第六条招标方在标书中给予给投标者投标报价的报表,务必合乎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不可变动內容或是再行设定报表。在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概算、可计量检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应给予工程概算综合性单价分析表。综合性单价分析表可选用附注五的文件格式;若选用附注五“工程概算综合性单价分析表(一)”时,还应增选附注六“关键原材料机器设备价目表”。
第七条所有应用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或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为核心的工程建设,务必推行工程概算招标会,并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定编工程控制价(即最大报使用价值)。定编工程控制价时,定额基价的明确理应合乎下列要求:
(一)人力、机械台班价格,依照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相对应阶段颁布的信息内容(具体指导)价钱测算。
(二)原材料价格,依照以下优先选择次序以及要求测算:
1.依照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相对应阶段颁布的信息内容(具体指导)价钱;
2.依照标书给予的原材料暂估价格;
3.参照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归纳公布的生产商价格;
4.参照市场调研的有合理合法根据的价格行情。
(三)服务费、盈利,依照省统一工程项目计费根据相关要求测算。
(四)风险性花费,根据附注二要求并在标书中注明的规定投标者应负责的风险性內容和范畴(力度)测算。
招标会全过程中,招标方如不适用或需调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公布的工程预算信息内容的,理应给予合理合法根据,并在标书或合同书中确立调节力度,不然不可调节。
第八条一个工程建设只有虚构一个工程控制价。
工程控制价务必做为标书的构成部分,并陪同标书一并发布。工程控制价发布的內容,理应实际包含工程概算以及定额基价或单项工程花费、关键原材料价格等,不可选用以工程项目原价额度方法发布。招标方对投标者投标报价有限定的(如:投标报价的定额基价不可超过工程控制价发布的定额基价),应在发布的工程控制价中注明。
第九条工程控制价不可上涨或下幅。招标方或受其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定编工程控制价,并对其精确性和一致性承担。投标者发觉工程控制价不正确的,理应在投标10日前向招标方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招标方理应自收到书面形式建议生效日2日内按实调节,并在投标7日前再次发布。投标者经核查觉得工程控制价依然不正确的,应在投标5日前向项目所在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组织举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理应会与工程造价管理组织自收到核查建议生效日2日内对举报开展解决,发觉确实有不正确的,理应责令招标方在投标前开展改动,并再度再次发布。因此危害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方理应相对应延期招标会、招投标和投标時间。
第十条招标方理应在传出标书10日前将工程控制价及相关材料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备查簿。工程控制价产生改动的,招标方理应在工程控制价改动后的7日内,将该工程控制价依照前述规定申报备查簿。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发生以下情况的,理应按实调节工程控制价:
(一)改动标书造成工程控制价产生变化的;
(二)改动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控制价产生变化的;
(三)别的造成工程控制价产生变化的状况。
第十二条投标者务必实行2008计价规范的强制要求,并按招标方给予的工程概算及报表独立价格。除措施项目可作增选外,投标者不可对招标方给予的工程概算及报表作一切修改。
投标者应当招标方给予的工程概算及报表填好价格合和价。没填价格合和价的,视作该项花费已包括在别的明细项目的价格合和价中,该项花费在履行合同期内不予以计量检定与付款,工程结算不可测算。
第十三条投标者的投定价不可高过工程控制价,也不可小于公司本身成本费。投标者对投定价的全部特惠(减价、减价等),均理应体现在实际明细新项目或其定额基价的价格上,不可以招投标原价额度方法开展特惠(减价、减价等)。
第十四条发、承揽彼此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合同书工程款,并确立以下事宜:
(一)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付款時间及抵税方法;
(二)工程计量与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方法、金额及時间;
(三)工程项目工程款的调节要素、方式、程序流程、付款及時间;
(四)理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流程、额度确定与付款時间;
(五)产生工程项目工程款异议的解决方案及時间;
(六)承担责任的內容、范畴及其超过承诺內容、范畴的调节方法;
(七)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定编与核查、付款及時间;
(八)工程项目质保金的金额、预扣方法及時间;
(九)与合同履行、付款工程款相关的别的事宜等。
第十五条推行招标会的工程建设,发、承揽彼此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不可违背招、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期、成本、产品质量等领域的实际性內容。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理应遵循下列要求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
(一)当中标方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方投标文件为标准;
(二)当工程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揽彼此沒有违背标书中有关施工期、成本、产品质量等信息的具体个人行为的,理应以工程施工合同为标准;
(三)当后面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协议文档与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理应以后面合同书文档为标准。
第十六条推行工程概算计费方式的工程建设,宜选用单价合同。
所有应用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或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为核心的工程建设,除施工期在大半年和合同书工程款在200元下列以外,理应选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发、承揽彼此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立即开展工程计量与付款。除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以外,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予以计量检定与付款:
(一)没经发包方允许,项目承包人超过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文档范畴的;
(二)没经发包方允许,项目承包人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文档范畴的;
(三)项目承包人投定价已包含措施项目费的(文明施工费以外);
(四)因项目承包人本身因素导致返工的;
(五)别的不予以计量检定与付款情况。
第十八条发包方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款的,项目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方传出规定付款的通告;发包方接到通告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可与项目承包人商谈签署推迟支付协议,经项目承包人允许后可推迟付款,项目承包人有权利依照国家规定得到推迟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方未依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款,发、承揽彼此又未达到推迟支付协议,造成没法工程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可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方应担负从而提升的花费和(或)耽误的施工期,并向项目承包人付款有效盈利。
第十九条发觉受发包方授权委托的工程咨询公司审签的进度款付款资格证书有错、漏或相同的,发、承揽彼此不好一方理应立即明确提出调整申请办理;经另一方核查后,在进度款中付款或扣减。发觉工程建设或其一切一部分沒有做到产品质量需求的,受发包方授权委托的工程咨询公司有权利依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付款资格证书中扣减相对应工程款。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合同书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到损害的,可依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向另一方理赔。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产生设计变更、提升额外的工作中等非项目承包人根本原因的现场签证事情的,发、承揽彼此在协议中承诺的现场签证候选人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立即申请办理现场签证办理手续,确立签证办理新项目的名字、总数和价格或价钱,并依照合同约定立即调节合同书工程款。申请办理现场签证时,发生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公布的市场价格缺漏的,由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经发包方确定后,做为付款工程项目工程款根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若标准日期(工程招标信息以招投标截至日前28天,非工程招标信息以合同签订前28天)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发、承揽彼此应当下列要求调节合同书工程款:
(一)当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造成人工费用、文明施工费产生变化时,应当省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由此公布的要求调节;
(二)当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造成官费、税款等产生变化时,应当省委或省相关监管单位由此公布的要求调节;
(三)当工程施工期内销售市场消费水平产生涨跌,造成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公布的市场价格中原材料价格转变超出5%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服务费转变超出10%时,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相关要求调节。发生这一情况的,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理应最少每月公布一次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因为非项目承包人缘故造成具体工程图纸(含工程变更)与工程概算新项目特征不符合、有漏算错项的,项目承包人应以具体工程图纸为标准开展工程施工,发、承揽彼此应当新的新项目特点和具体新项目调节工程项目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若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方工程控制价相对应明细项目的定额基价误差超出一定力度的,发、承揽彼此应当合同约定调节工程项目工程款;合同书沒有承诺或承诺不清晰的,应按省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的要求调节。发生这一情况的,发、承揽彼此的不好一方应事前向另一方明确提出,经发、承揽彼此确定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因为非项目承包人缘故造成工程量清单误差超出10%,且其危害分部分项工程费超出0.1%的,发、承揽彼此理应调节超出10%一部分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发生第二十四条情况的,应当其要求调节,再依照此条要求调节。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履行合同期内,因为非项目承包人缘故造成设计变更的,发、承揽彼此应当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根据具体变动新项目调节工程项目工程款。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清单产生变化,发生第二十五条情况的,应当其要求调节;别的情况的,依照下列要求调节:
(一)合同书中有适用变动建筑项目的,依照此项目地价格或合价调节;
(二)合同书中沒有可用、仅有类似变动建筑项目的,可在有效区域内还有相近工程的价格或合价调节;
(三)合同书中沒有可用都没有类似变动建筑项目的,依据变动建筑资料、计量检定标准和计费方法、工程施工期内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公布的市场价格和项目承包人价格波动率明确提出变动建筑项目的价格或合价,经发、承揽彼此确定后调节;
(四)合同书中沒有可用都没有类似变动建筑项目,且工程施工期内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公布的市场价格缺漏的,依据变动建筑资料、计量检定标准、计费方法和根据市场调研等的有合理合法根据的价格行情明确提出变动建筑项目的价格或合价,经发、承揽彼此确定后调节。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竣工后,发、承揽彼此和受其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务必依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期内,合同约定应付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以及他相关账款,发包方应当合同约定立即向项目承包人付款。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工程结算期内产生异议时,受发包方授权委托的工程咨询公司应就无异议一部分审签其不彻底工程结算付款资格证书,发包方应先付款该一部分的工程结算款。有异议一部分,由发、承揽彼此商谈处理。商谈不成功的,依照第三十条要求解决。
第二十九条工程结算申请办理成功后,发、承揽彼此和受其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务必依照第三条要求立即在工程结算文档上签字确定,发包方应当合同约定立即向项目承包人电子支付工程款以及他相关账款。发包方拒不签认的,项目承包人并不交货完工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方规定交货完工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理应交货;发包方不规定交货完工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担负照料永久性工程项目义务。
第三十条产生工程预算合同纠纷案时,发、承揽彼此应进一步商谈处理。商谈达成一致的,发、承揽彼此应就达成一致的建议签署书面形式协义。
商谈不成功的,可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协商;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审理协商的,应当我国、省的相关要求立即协商,制做民事调解书,并催促发、承揽彼此应就协商创立的事宜签定、执行民事调解书。对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协商有争论的,可以向省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申请办理核查,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