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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工程结算审查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是反映项目最终实际发生的投资。通过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审查,及时揭露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更合理地确定工程成本,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保证项目目目标管理的最终实现。
一、资料审查。
目前的工程结算审计处于工程竣工阶段,除跟踪审计外,多属于事后审计,现场只有成型后的外观,所有隐蔽情况只能由业主和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增加尤为重要。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交接详细的书面资料,结算审查应提供并审查的资料如下
(1)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2)招标文件、招标疑问、补充文件(3)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4)图纸审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5)业主指定或提供的设备、材料型号、品牌(6)设计变更书、工程联系书和现场签证书(7)地基槽记录、工程隐蔽记录、施工日志(8)桩基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9)其他与工程成本相关的资料。
审查上述资料时,必须提供空气
(一)是否为业主签字、盖章确认的审查资料,确定其资料的可靠性,任何施工人员发送的资料和补充资料都是无效资料,必须经业主批准后交给咨询公司(二)是否为原始资料(原始资料),推断其资料的真实性(三)所有资料号码是否连续明确的时间表示,判断其资料的有效性。在增加以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的同时,对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以书面联系方式要求业主回答并提供补充资料。
二、合同审查。
施工合同审计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是否对项目结算成本的增加起着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的模式(总价格承包和综合单价承包两种模式)、工程结算方式、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索赔和反索赔条件等。
合同是合计价格的承包模式,结算时明确承包内容的具体内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对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装修部分必须在现场进行踏步和实地测量和统计,未完成的项目必须进行核减少,核减少项目不仅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也必须按费用计算
合同是综合单价承包模式的工程,工程量以实际结算为基础,审查前必须重新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行业相关规定和规则计算工程量,准备充分,心中有数,计算时不按图计算,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同时在计算方式上标记计算依据,与施工部门核对时容易找到,有理有据。
施工合同中工期和质量标准约定的,应征得业主同意,按合同约定奖惩工期和质量标准。
三、招标、投标文件审查。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对招标对象感兴趣时,应对要约邀请的条件,即要满足要约邀请的规定,即招标文件对投标对象有特殊要求,投标对象既然要投标,最终又要投标,对招标要求有一些承诺。这些要求和承诺作为我们最终结算时成本是否增减的重要审查依据,特别是招标文件中对措施费用的报价方式的明确规定,审查时要重点关注合同外的增加费用是否调整对应的措施费用。
四、设计变更的审查。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的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设计变更由原设计部门发行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修改图纸,设计、校长签字盖印章,经建设部门、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的设计变更有效,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审查部门审查,否则不得列入结算。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变更原工程设计。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迟工期不顺延,因此在审查变更单时,应注意变更的主体是谁,为什么要变更,是否引起成本的变化,同时应注意变更时间和费用减少的变更单,有的变更单可以从时间上判断是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这种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反应在合同中,不是在施工过程中,而是总价格承包项目不应调整成本的变更单,有的变更单可以从时间上判断为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单方面的变更,我们的设计方案
设计变更的价格计算方法合同中,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计价格,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计价格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在审查过程中,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计价格的合同现有价格或参照相似价格的子目,必须注意汇率下降或合计价格下降的工程,结算时特别注意变更或新项目也必须以同等比例下降后变更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计价格,承包人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在审查时重点关注价格套期保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收费标准也应与原投标文件即商业标准中的汇率一致,如果有浮动或转让利益,也应以同等比例浮动后变更增加
五、现场签证审查。
现场签证是施工中额外发生的事件,反映了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但不一定会引起成本的增加。审查过程中要注意签证书上的签字公司是否齐全,签字人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方面的负责人,如果不是多个负责人签字,就要提出疑问,确认业主是否是有效文件。特别是在情况属实上签字的签证书,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但必须明确是谁的责任引起的签证事项,是否增加成本,应该增加多少需要重点审查。另外,以实物量形式进行签证时,应按消耗量定额和统一基价表(或单位评价表)计算,列入直接费用,如以元形式进行签证时,不应列入直接费用,只能计税,另有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