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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承诺
发包方、项目承包人理应在合同文本中对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的以下事宜开展承诺:
(1)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及抵税方法;
(2)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3)建筑施工中产生变动时,工程项目工程款的调节方式、理赔方法、期限规定及额度付款方式;
(4)产生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案;
(5)承诺承担责任的标准及力度及其超过承诺范畴和范围的调节方法;
(6)工程竣工工程款的清算与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7)工程项目品质保证(质保)金的金额、预扣方法立即限;
(8)安全防范措施和意外伤害险花费;
(9)施工期及施工期提早或推迟的奖罚方法;
(10)与合同履行、付款工程款有关的贷款担保事宜。
2、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决定方法
发、项目承包人在签合同时针对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承诺,可采用以下一种承诺方法:
(1)固定总价。合同书施工期较短且工程承包合同原价较低的工程项目,可以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方法。
(2)固定单价。彼此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包括的风险性范畴和风险性花费的计算方式,在承诺的风险性范畴内定额基价不会再调节。风险性范畴之外的定额基价调节方式,理应在协议中承诺。
(3)可调式价钱。可调式价钱包含可调式定额基价和措施费等,彼此应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和措施费的调节方式,
3、合同书工程款的调节
调节要素包含:
A、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相关现行政策转变危害合同书工程款;
B、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的调价;
C、经准许的工程变更;
D、发包方改变经核准准许的的施工设计方案(调整不正确以外)导致花费提升;
E、彼此承诺的别的要素。
项目承包人理应在合同条款的调节状况产生后14日内,将调节缘故、额度以书面通告发包方,发包方确定调节额度后将其做为增加合同书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款。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告后14日内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修改建议,视作早已允许此项调节。
当合同条款的调节合同书工程款的调节状况产生后,项目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段内通告发包方,或是未在要求时间段内明确提出调节汇报,发包方可以依据相关材料,决策是不是调节和调节的额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包人。
4、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工程款调节
(1)施工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项目承包人依照经发包方认同的变动设计方案文档,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在其中,政府部门项目投资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才可工程施工。
(2)在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明确后14日内,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项目工程款调节的,由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经发包方审批批准后调节合同书工程款。变动合同书工程款按以下方式开展:
A、合同书中已经有适用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按合同书已经有的价钱变动合同书工程款;
B、合同书中仅有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可以参考相近价钱变动合同书工程款;
C、合同书中沒有可用或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由项目承包人或发包方明确提出适度的变动价钱,经另一方核对后实行。如彼此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开展询问或按合同约定的异议或纠纷案件处理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3)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明确后14日内,如项目承包人未明确提出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则发包方可依据所把握的材料判断是不是调节合同书工程款和调节的实际额度。重要设计变更涉及到工程项目价格变动汇报和确定的期限由发承揽彼此商谈明确。
接到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一方,应在接到之日起14日内给予确定或明确提出商谈建议,自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送到之日起14日内,另一方未确认也未明确提出商谈建议时,视作变动工程项目工程款汇报已被确定。
确定增(减)的设计变更工程款做为增加(减)合同书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