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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2021-05-31 08:51 admin 597

  当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其结算审计应委托专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由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因此,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相对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由于各种原因,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无法发现问题而不能出具适当审计意见的情况,即存在审计风险。所以,审计风险控制也就成为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第一,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来源。

  1.1中介人审计师的道德风险。

  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必然会与工程承包商进行接触。一些承包单位为了自身的私利,往往会不择手段地进行外部审计,通过私下给予审计师各种经济利益等不正当行为,来“买通”审计原则,使个别审计人员违背审计职业道德,借职权为承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的风险。

  项目结算审核的内容既包括项目技术方面的审核,也包括项目成本、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核,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审核员不仅应具备一般的审核知识和经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的业务,还应具有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性能、施工技术方案等方面的知识,应熟悉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上述知识和能力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审计质量。现实工作中,由于审计师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往往导致审计师不能正确运用专业判断,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从而影响最终的审计结果。

  1.3提供审计信息不足的可能性。

  合理的审计结论应该建立在充分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各种信息和资料都是审计结论的直接表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所需的信息十分广泛而复杂,主要有: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价格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各种相关会议记录、监理与施工日志、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利益相关者往往会选择性地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而不提供对他们不利的信息。若该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则以此为依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也将是不适当的,并由此产生审计风险。

  1.4有可能发生合谋舞弊行为。

  基础工程从开始建设到竣工使用的整个过程中涉及许多利益主体,其中一方或多方可能在某一过程或程序中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导致舞弊行为。按照不同的欺诈行为主体,可将欺诈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内部欺诈,即内部机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或所知悉的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在材料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收取回扣、佣金等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外部欺诈,即与基建项目有关的外部机构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或所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利,例如代理招标机构或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机构人员将他们所知知知悉的工程标的等重要信息透露给参与投标的单位;三是内外勾结,表现为内外部机构人员之间的合谋,如共同编造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等。基础工程中的舞弊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通常在形式上更难找出漏洞,有规范的程序,有规范的操作,有规范的合同,但在这些“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下,实际上隐藏着违规舞弊的事实。欺诈行为的揭露,是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难点,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审计风险。

  二是工程结算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2.1选择有实力、管理规范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一是,确定其规模;总体而言,较大规模的咨询机构综合实力会比较强,各方面管理比较规范,抵御各种不可预见风险的能力也较强。其次,中介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主要有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培训学习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回访顾客制度等。第三,看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都严格执行,以及落实的实际效果如何,执行的效果和成绩表现等等。第四,要听取该中介机构以前服务过的对象的综合评价意见,了解该机构在以前项目中的实际表现等。从上述几个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察,选择一家中介机构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审计风险。

  2.2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程序,并始终参与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有些内部审计部门把结算项目的审计委托给中介机构后,就什么也不管了,只在审计结束后收集审计报告,把所有的事情都交给中介机构处理,这种做法不可取。各中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的审计业务流程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审计流程,所有为本单位服务的中介机构均应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审计。应尽可能减少承包单位和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制定程序时单独接触的机会。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参与,才能及时了解审计情况,监督审计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才能开展审计工作,才能开展审计工作。

  2.3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复核制度。

  审核复核是对中介机构编制的审计报告进行最后的复核和检查,在中介机构与承包单位就委托审计项目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审计报告经最后三方签字、盖章定案之前进行的。审查制度既能及时发现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疏漏,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又能对中介机构的审计师进行监督。内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内审部进行复核的权利,并约定中介机构可以允许的审计误差率。若复核结果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应由中介机构负责。内审部在审核过程中,应遵循效率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选择造价较高、结构技术复杂、新材料、新工艺定价容易出错的部位进行重点抽查,不要面面俱到。审核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主要有:单位成本指标分析法、标准预算审查、筛选审查、重点抽查、对比审查等技术方法,各技术方法均有其具体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审核方法。

  2.4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项目结算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预防审计风险的各项控制措施都要靠审计师来落实。缺乏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这些控制措施的实际效果。提升内审员的审计业务能力,应从多方面着手。第一,参加行业内的各种审计业务培训班,提高审计业务的基本功;第二,与同行和兄弟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第三,在实际工作中以老带新,不断积累审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