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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筑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价格不一致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表述”)第21条的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这也是“黑与白合同书”理应以白合同书开展清算的基本准则。
理应留意的是,并不是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可是,被告方依照招标投标的流程开展了招标投标,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开展了报备,自此另一方又签署了黑合同书的,也理应可用《司法解释》第21条有关以报备合同书开展清算的要求。
二、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 招标方和中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方和中标方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别的协义”。
第二条 要求,“在我国地区开展招投标主题活动,可用此方法”。即尽管并不是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可是,被告方完成了招标投标,就可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标准和调节。
以上内容便是相应的回应,在签订合同以后,假如要签署补充合同得话,那麼补充合同的內容一定不能够和主合同相违反,假如建筑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价格不一样,一般是依照主合同开展清算的。假如您以及别的法律问题的可以资询中桥有关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