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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很多年未结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工程进度款很多年未结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必须融合实际的案件剖析。
贷款利息从应付工程项目工程款之日给付。被告方对支付時间沒有承诺或是承诺未知的,以下時间视作往来账時间:
(一)工程建设已具体交货的,为交货之日;
(二)工程建设沒有交货的,为递交工程结算文档之日;
(三)工程建设未交货,工程项目资金也未入帐的,为被告方提起诉讼之日。”
该法律条文的原意取决于避免房屋地企业等发包单位故意托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而做出的对策,“工程项目交货之日”或“递交工程结算文档之日”均列入发包单位往来账時间,并没规定务必做到工程进度款清算额度确立。
可以假定,假如未结确立的额度则不逐渐测算诉讼时效期间,那麼多年或数十年后施工单位才向发包单位规定清算实际的工程项目额度,并规定测算递交工程结算文档之日起的迄今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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