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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义预算工程进度款是不是合理
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书中承诺工程项目工程款决定的,该承诺一般合理。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承诺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有承诺的,依照承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和检测标准产生变化,被告方对该一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部门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理,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的,按照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解决。
第二十一条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未予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项目承包人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支付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人民检察院应予适用。
二、讨要工程进度款必须提前准备的直接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资格证书;
(2)工程招标文档;
(3)工程项目报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文档;
(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及合同补充协议;
(5)工程图纸;
(6)不可抗拒证明材料及损害证实;
(7)施工进度状况、建筑施工日志;
(8)工程量清单调整的签证办理;
(9)工程变更的文档;
(10)品质工程验收的证实;
(11)施工进度支付凭证;
(12)工程外包状况;
(13)工程项目总决算书或阶段性结算书等;
以上的直接证据全是在起诉前就早已产生的,因此在工程施工流程中,要留意这种直接证据原材料的收集、管理方法。
用书面通知将建筑施工的状况固定不动出来:
1、如发生了工程变更的客观事实,就需要将有关设计方案企业、整体规划单位的书面形式正本储存出来;
2、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会议纪要等,都应由多方与会嘉宾签名并妥当储存;
3、假如发生施工期增加的状况,理应马上与施工单位等书面形式明确增加的原因和解决方法,避免非施工方缘故而被施工单位作为不付、少付或追责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因;
4、如发生连日的暴雨或其他极端天气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展的,就一定让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搞好签证办理的工作中,针对被拒绝签证办理的,理应将初始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留档储存,有利于日后理赔。
根据以上剖析了解,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司法解释》的要求,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有承诺的,依照承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因此企业在协义中承诺工程项目工程款预算的,该承诺一般合理。假如必须法律法规层面的协助,阅读者可以到中桥开展资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