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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用的內部承包协议通常只承诺“工程项目亏空由工程项目经理自主担负,建筑企业不垫付资金”,但沒有确立“工程项目经理在施工单位具体拨款工程进度款及时后能够申请办理用款”。实践活动中,早已发生了如此的实例:在施工单位延迟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不予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工程项目经理根据內部承包协议立即提起诉讼建筑企业,规定按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结算规格扣减服务费后付款工程进度款,而无论建筑企业是不是早已从施工单位处收到了工程进度款,或是工程项目经理认为內部承包协议失效,规定按实清算付款工程进度款。这也是典型性的工程项目经理倒打企业纠纷案,解决的对策是在內部承包协议中设计方案下列条文:
A、工程项目经理应意味着建筑企业依照“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时长和规定向施工单位催款、清算(预算)工程进度款,而且不可意味着施工方舍弃支配权或危害建筑企业的权益。在工程项目经理延迟执行与施工单位清算(预算)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施工方可以催告函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合同,在催告函后30日内工程项目经理仍未执行的,施工方可以再行派人对工程项目开展清算(预算),而且该清算(预算)結果立即对工程项目经理具备约束(即工程项目经理和建筑企业中间的內部清算也按该成本规格),工程项目经理不可因没经其签名而未予认同。从施工单位处缴纳的一切账款(包含但是不限于工程进度款)应立即划归工程施工公司账户内,工程项目经理及工程项目所有人不向施工单位私底下缴纳一切钱物。
B、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到建筑企业账之后,工程项目经理参考“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付款方式,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工程项目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的资金投入状况,并按实付工程进度款占比申请办理用款。每一次工程项目经理向工程施工企业申请用款前,务必保证真正、全额的原材料税票和人工费单及上次工资发放公示公告原材料(人力工资额不能超过总工程进度款的﹪),建筑企业向工程项目经理付款的账款额度较多至“施工单位付至工程施工公司账户内的实付工程进度款扣减施工企业管理费”后的﹪。若施工单位不可以按约付款工程进度款(包含但是不限于订金、进度款、索赔偿款或清算款等)的,工程项目资金缺口由工程项目经理自行处理,也即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时以前,工程项目经理不可以任何借口向建筑企业规定付款工程进度款或别的账款(本条文的信息具备独立性的法律认可,即使在本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本条文依然合理)。
C、工程项目经理和建筑企业中间的最后內部清算务必互相达到下面3个必要条件:
a、竣工验收结束并交货,且早已合乎工程施工合同和我国标准的规定;
b、施工单位与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结束;
c、施工单位应付款给建筑企业的工程进度款已所有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