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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量清单未结纠纷案件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有承诺的,依照承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和检测标准产生变化,被告方对该一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部门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理,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不过关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参考本表述第三条要求解决。
第十九条 被告方对广联达有争论的,依照工程施工流程中产生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项目承包人能够证实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无法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产生的,可以依照被告方给予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现实产生的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条 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文档后,在承诺期内未予回应,视作认同工程结算文档的,依照承诺解决。项目承包人要求依照工程结算文档支付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第二十一条 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告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方被告方要求对修建工程预算开展鉴别的,不予以适用。
二、工程决算纠纷案件普遍的七个问题
1、品质不过关、没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问题
2、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问题
3、因工程项目工程款计费规范或交易方式承诺不清造成的清算纠纷案件
4、因工程量清单和检测标准转变造成的清算纠纷案件
5、已送审价为标准的清算纠纷案件
6、竣工结算時间的异议发生纠纷案件
“完工”在具体运行环节中的状况比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完工”要繁杂得多。承包单位通常为了更好地承包业务流程,对发包单位在协议中设下的“完工”定义圈套不用预防。一旦有没有中招,就算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结束,发包单位也以总体工程项目沒有“完工”为原因,而拒绝接收承包单位的决算报告,进而,发包单位以“预算不成熟”为由不付工程进度款。
7、毁约的异议
不管承包单位的贷款逾期完工,或是发包单位无法给予工程施工入场的标准、中后期擅改设计方案、未按工程进度付款进度款、工程建设原材料没有立即供货进而导致停产等情况,最后都以合同违约金的方式回馈到工程进度款的清算中。
根据我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认识到工程建筑应当依照协义付款工程进度款,假如贷款逾期得话是归属于违反规定的,法律法规上有有关的要求,期待我们可以搞清楚。以上这种中桥我为各位梳理的相关内容,假如有什么疑惑,可以资询中桥有关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