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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2021-12-08 09:30 中桥恒通 296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审计监督,标准水利工程招投标个人行为,提升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水利工程工作中具体,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个水利工程审计部门(下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干部下,依规对本企业以及所在单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审计监督。

  上级领导水利工程审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招投标内控审计开展辅导和监管。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明文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作业必须,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事先、事中、过后的审计监督,对关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整个过程跟踪审计,对相关招投标的主要事宜开展审计或财务审计调研。

  第二章 财务审计岗位职责

  第五条 在招投标财务审计中,审计部门具备下列岗位职责:

  (一)对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工程监标组员实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三)对归属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投标者及相关成员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投标新项目关于的资本管理和资产运作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五)协作行政监察单位、行政部门监管部门严查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个人行为。

  第三章 财务审计管理权限

  第六条 在招投标财务审计中,审计部门具备下列管理权限:

  (一)有权利参与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机构的投标、投标报价、校准等活动内容,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理应通告平级审计部门参与。

  (二)有权利规定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给予与招投标活动内容相关的文档、材料,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应当审计部门的规定给予有关文档、材料;

  (三)对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已经开展的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要求的招投标个人行为,有权利给予改正或劝阻;

  (四)有权利向招标方、投标者、招标代理机构等调研掌握与招投标相关的状况;

  (五)监督管理招投标結果实行状况。

  第四章 财务审计具体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的以下事宜开展审计监督:

  (一)招标工程项目前期是不是合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是不是执行要求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工程资金分配是不是贯彻落实,自有资金是不是符合要求;

  (三)标书明确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基本建设具体内容和项目投资是不是合乎准许的制定文档;

  (四)与招投标相关的计取是不是符合要求;

  (五)招标方与中标方是不是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所签订合同是不是真正、合理合法;

  (六)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的别的经济发展事宜。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与行政监察单位、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对招投标中的以下事宜开展审计监督:

  (一)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招标范围是不是符合要求;

  (二)招标方是不是符合标准的招标会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是不是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书是不是真正、合理合法;

  (三)招标工程的招标会、招投标、投标、投标报价和招标程序流程是不是合理合法;

  (四)招标工程监标、评标委员会的造成及成员构成、投标报价规范和评标办法是不是符合要求;

  (五)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泄漏信息保密材料、泄漏合同价、勾结招标会、串通投标、避开招标会、岐视抵触招投标等违规行为开展审计监督;

  (六)对勘测、设计方案、施工方违法分包、恶意欠薪和监理公司违反规定出让工程监理业务流程,及其没证或使用资质证承揽工程项目业务流程等违反规定违规操作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对招投标工作上涉及到信息保密的事宜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章 审计证据

  第十条 招标方定编的本年度招标会工作规划,及其重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文档,理应申报平级审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工作规划、招标方本年度招标会方案和招标工程详细情况,明确招投标新项目审计计划,经企业负责人内控审计责任人准许后执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据财务审计项目规划明确的财务审计事宜构成财务审计组,并应在执行财务审计三日前,向被审核企业送到财务审计通知单。

  被审核企业及其与招投标活动内容相关的企业、单位,理应相互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中,并给予必需的作业标准。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招投标文档、合同书、会计账簿,及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研等方法执行财务审计,并获得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组对招投标事宜执行财务审计后,理应向安排的审计部门明确提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理应征询被审核企业的建议。被审核企业理应自收到财务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形式建议提交财务审计组或是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核准财务审计报告,对财务审计事宜作出评价,出示财务审计意向书;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招投标个人行为,必须依规给与解决、处分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财务审计决策或是向相关主管机构明确提出解决、处分建议。

  被审核企业理应实行内部审计决策并将结论意见反馈审计部门;相关主管机构对审计部门明确提出的解决、处分建议应立即开展科学研究,并将结论意见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被审核企业违背本方法,回绝或是推迟给予与财务审计事宜相关的材料,或是回绝、阻拦财务审计的,审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可以批评通报,对承担立即义务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明确提出给与纪律处分的提议,被审核企业或是其负责人企业、监管部门理应立即做出解决,并将結果密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被审核企业拒不履行财务审计决策的,对承担立即义务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明确提出给与纪律处分的提议,被审核企业或是其负责人企业、监管部门理应立即做出解决,并将結果密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员工违背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给予解决。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涉刑的,依规移交司法部门解决;不涉嫌犯罪的,给与纪律处分。 1 2

  第七章 附录

  第二十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水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河段组织、新疆兵团,可以按照本方法拟定实施办法并报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中国水利部承担表述。

  第二十二条 本方式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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