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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企业: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3]98号
公布日期:2003-7-1
实行日期:2003-7-1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升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融合当地具体,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就是指政府投资或是股权融资为主导的基本项目建设和公用设施,主要是应用财政性资金、各类政府部门项目资金(股票基金)、政府部门统一借款资产及国有控股(控投)企业资金投入的资金等开展的公用工程项目。
第三条 苏州审计局(下列称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本方法要求,对市本级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早期提前准备状况、预(概)算实行状况和竣工结算执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相关的基本建设、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购置等企业财务公开,理应接纳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推行竣工结算必审规章制度。
本方法所称政府部门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就是指《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关键基本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必需时可以对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开展整个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监督,可按照必须机构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的社会发展中介服务或请具备与财务审计事宜有关专业技能和招式的工作人员参加财务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机构和聘用财务审计能量开展财务审计所需专项资金由平级财政局给予确保,归入项目建设开支。
第七条 项目审批单位理应将当地当初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方案和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的审批密送审计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资产拨款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别的与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部门和企业需要在分别的岗位工作职责内帮助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中。
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理应向审计机关按时申报体现工程项目各环节执行状况的材料,实际规定由审计机关明确提出。
第八条 关键公共性建设工程企业理应依规创建内部控制审计规章制度,对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整个过程执行内部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组织理应立即将内部控制审计結果申报审计机关,依规接纳审计机关对其财务审计业务流程品质的定期检查评定。
第九条 对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之外的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要求择优录用挑选并授权委托具备相对应资质证书的社会发展中介服务开展完工财务决算审批,审批結果应申报审计机关报备。审计机关可开展抽审,社会发展中介服务应予以相互配合。
第二章 财务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早期提前准备环节财务审计的具体内容:
(一)早期提前准备环节基本建设程序实行状况及设计方案主要用途、设计方案经营规模、项目投资预算状况;
(二)基本建设自有资金方式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已及时资产的真实度和前期工作资产应用的合理合法、合规;
(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审计监督的别的事宜。
第十一条 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预(概)算实行状况财务审计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风险管理中实行建设方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书管理制等规章制度和别的基建项目要求的状况。
(二)预(概)算实行及调节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合规;工程变更具体内容、程序流程的合理合法、合规。
(三)基本建设成本费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合理性;与新项目有关的别的财务公开计算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四)财政资金及时及管理方法、应用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效益。
(五)新项目各种各样税金记提和交纳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合规。
(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和落实情况,每个基本建设阶段管理方法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效益。
(七)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购置等企业的资质证书及其与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立即相关的收费标准和别的财务公开事宜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审计监督的别的事宜。
第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审计的具体内容:
(一)新项目竣工结算财务报告和使用说明及其竣工结算财务报告编制说明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二)工程规模及总投资操纵的实效性;
(三)建筑工程计算、机器设备项目投资计算、待摊项目投资的税前列支具体内容和分担以及他项目投资税前列支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四)基本建设资产到账状况和未到账资产对该新项目造成的危害;
(五)投入使用的财产以及办理手续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一致性;
(六)经营期收益的来源于、分派、上交和留成应用情形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七)尾工工程项目未完结工程量清单和资产预埋状况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
(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审计监督的别的事宜。
竣工结算财务审计时,可以按照须要对其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开展点评。
第十三条 对未执行预(概)算实行状况财务审计的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审计时要包含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理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和人民政府、上级领导审计机关的规定,拟定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审计方案。
对本年度顺利完成竣工结算的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应所有归入审计计划,并与行政机关一同明确年度审计报告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执行财务审计前,应下派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构成财务审计组,并在执行财务审计3日前,向被审核企业送到财务审计通知单。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递交财务审计报告前,理应征询被审核部门对财务审计报告的建议。被审核企业理应自接到财务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起书面形式建议;在要求期内沒有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的,视作情况属实,并由审核工作人员给予标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理应依据核准的财务审计报告所体现的审核結果依规出示财务审计意向书,必须给与解决、处分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做出解决、处分的财务审计决策;应由相关主管机构解决、处分的,审计机关做出财务审计建议;涉刑的,做出移交解决书。
财务审计意向书和财务审计决策应与此同时密送项目审批单位和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务必按相关要求立即申请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理应在新项目初步验收(完工工程验收)完毕后120天内向型财务审计机关报审竣工结算,报审时,竣工结算材料务必详细齐备。
审计机关在收到报审之日起30个工作中日内回应,并依据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对具有财务审计标准的财务审计事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财务审计。 1 2
第二十条 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签署承发包合同时,应确立以财务审计結果为工程款清算根据。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审计出示的财务审计意向书和做出的财务审计决策,理应做为行政机关新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国有资产处置转交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理应向人民政府汇报关键公共性工程审计結果,并按照《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发展发布财务审计結果。
第二十二条 对关键公共性工程项目之外的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社会发展中介组织在接纳授权委托审批时,其程序流程应按相关要求和行业规范实际操作。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没经竣工结算财务审计不可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办理手续。
在要求期内不申请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催促相关企业按时补领;贷款逾期没办的,可视性剧情按相关要求解决。
第二十四条 被审核企业违背政府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本方法要求,回绝或是推迟给予与财务审计事宜相关材料,或是回绝、阻拦查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解决、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单位违背相关新项目准许文档要求,私自规定技术部扩张工程规模、提升建设标准而加入的预算项目投资,审计机关勒令施工单位报原审核部门再次核查准许;对技术部私自扩张工程规模、提升建设标准而提升预算项目投资的,审计机关责令施工单位追责技术部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更改基本建设资产主要用途,迁移、侵吞和侵吞的基本建设资产,审计机关有权利给予劝阻,勒令其期限取回,并提议单位受贿罪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涉嫌犯罪的,应转交司法部门单位受贿罪其法律责任。
对竣工结算财务审计中看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项目账款,审计机关应责令相关企业给予调节。施工单位对已签证办理多支付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应依据财务审计决策给予讨回。
第二十七条 相匹配计、应交而未计缴的各种各样税金,审计机关应催促义务企业补计、补交,并按相关经济法基础、要求开展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谎报项目投资进行、虚造基本建设成本费、掩藏盈余资产个人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令相关义务企业按相关要求和现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给予改正;情节恶劣的,提议主管机构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核流程中看到的别的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的个人行为,理应依据相关要求给予解决。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财务审计时,发觉当今社会中介服务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可以行政强制执行,给与提醒、批评通报;有违背国家规定的从业活动的,可提议相关主管机构依规给予解决、处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审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涉嫌犯罪的,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核部门对财务审计决策不服气的,理应先往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是区级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决策不服气的,可以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五章 附录
第三十三条 应用社会捐赠性资产开展的公用工程项目,可以参考本方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区对政府部门公共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考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加强基建及技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1993]111号)与此同时废除。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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