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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单位: 中国水利部
公布文号:
部隶属各企业,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水利工程(供水公司)厅(局)、各省级城市水利工程(供水公司)局,新疆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下发给大家,请阅签。实行中如不正常请立即向部财务审计室意见反馈。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财务审计方法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审计监督,标准水利工程招投标个人行为,提升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水利工程工作中具体,拟定本方法。
关系政策法规:
第二条 各个水利工程审计部门(下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干部下,依规对本企业以及所在单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审计监督。
上级领导水利工程审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招投标内控审计开展辅导和监管。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明文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的审计监督。
关系政策法规: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作业必须,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事先、事中、过后的审计监督,对关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开展整个过程跟踪审计,对相关招投标的主要事宜开展审计或财务审计调研。
第二章 财务审计岗位职责
第五条 在招投标财务审计中,审计部门具备下列岗位职责:
(一)对招标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工程监标组员实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三)对归属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投标者及相关成员遵循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领域规章制度的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投标新项目关于的资本管理和资产运作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五)协作行政监察单位、行政部门监管部门严查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个人行为。
第三章 财务审计管理权限
第六条 在招投标财务审计中,审计部门具备下列管理权限:
(一)有权利参与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机构的投标、投标报价、校准等活动内容,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理应通告平级审计部门参与。
(二)有权利规定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给予与招投标活动内容相关的文档、材料,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应当审计部门的规定给予有关文档、材料;
(三)对招标方或其代理公司已经开展的违背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要求的招投标个人行为,有权利给予改正或劝阻;
(四)有权利向招标方、投标者、招标代理机构等调研掌握与招投标相关的状况;
(五)监督管理招投标結果实行状况。
第四章 财务审计具体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的以下事宜开展审计监督:
(一)招标工程项目前期是不是合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是不是执行要求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工程资金分配是不是贯彻落实,自有资金是不是符合要求;
(三)标书明确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基本建设具体内容和项目投资是不是合乎准许的制定文档;
(四)与招投标相关的计取是不是符合要求;
(五)招标方与中标方是不是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所签订合同是不是真正、合理合法;
(六)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的别的经济发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