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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07/07【施行企业】建办市函[2004]390号
我国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门、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水利部、工业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中国统计局、银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和最高法院政策研究室: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39号 )分享到你们,仅供参考。
处理基本建设行业拖欠工程款五部委工作中协商会议(代章)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做好《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告
京建法[2004]242号
各省市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公司总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下发给大家,请努力学习,按照实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有关在建筑工程分包承揽活动内容中设置保证担保的多个要求
第一章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创建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保养被告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拟定本要求。
第二条 当地行政区划本质工程建设分包承揽活动内容中设置保证担保,可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保证担保就是指招投标保证担保、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订金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条 当地在建筑工程分包承揽活动内容中实行保证担保。房产开发新项目应推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内容理应推行公平、自行、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证人理应是在我国地区依规成立的金融机构、车险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等组织。
保证担保以票据方式出示。
投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账户余额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10倍,每笔贷款担保额度不低于其净利润的50%。
第五条 发包方确保担保费理应记入工程预算。项目承包人确保担保费应记入招投标价钱。
第六条 市和县区建设委员会根据本要求对工程建设分包承揽活动内容中设置保证担保执行监管。
工程建设分包承揽设置保证担保的,票据应在标书报备、合同备案、竣工验收报备的与此同时,抄报市或县区建设委员会。
房产开发新项目发包方、项目承包人不是以本方法推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县区建设委员会理应规定其纠正。
第二章 招投标保证担保
第七条 标书规定投标者递交招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者理应递交。招投标保证担保的贷款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招投标情形的2%,最大不低于五十万元RMB。
第八条 招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限应超过投标有效期最少28天。增加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理应相对应增加招投标保证担保招投标期。投标者回绝增加投标有效期的,招标方理应在5个工作中日内退还招投标确保担保保函。
第九条 招标方与中标方签署合同书之日起5个工作中日内,理应将投标者的招投标确保担保保函退回。
第十条 除不可抗拒外,投标者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招投标的,或是招标后在要求时间段内不与招标方签署承包协议的,招标方有权利请求保证人执行确保担保责任。
第三章 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 发包方规定项目承包人递交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的,项目承包人理应在签署合同书时,向发包方递交承揽履行合同确保担保保函。
第十二条 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的贷款担保额度不可小于承包协议价的10%。
选用经审查最少投定价法中标底工程项目,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额度不少于承包协议价的15%。
第十三条 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竣工验收达标之日后28天。
第十四条 项目承包人不执行承包协议的,发包方可以规定担保人担负一定担保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发包方规定项目承包人递交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的,理应一起向项目承包人提高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
房产开发新项目,发包方理应规定项目承包人递交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与此同时向项目承包人提高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的额度与承揽履行合同保证担保相同。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限理应截止到除保修金之外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进度款付款结束之日。
第十八条 在承包协议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项目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项目承包人有权利请求担保人担负一定担保责任。
第五章 订金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 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承包人付款订金并规定项目承包人递交订金保证担保的,项目承包人理应递交。
第二十条 订金保证担保额度与订金额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订金保证担保的有效期限截止到订金全额的退还或抵税之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包人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应用订金的,发包方有权利请求担保人担负一定担保责任。
第六章 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 工程决算时,发包方将保修金全额的付款给项目承包人并规定项目承包人递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项目承包人理应递交。
第二十四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额度理应与保修合同承诺的保修金相同。
第二十五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限由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承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包人不执行质保义务时,发包方可以规定担保人担负一定担保责任。
第七章 附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外包推行保证担保的,参考本方法推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式自2004年10月1日起推行。
关于做好《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的通告
京建法[2004]239号
各省市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公司总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若干规定》下发给大家,请努力学习,按照实行。 1 2
北京市建设联合会
二○○四年六月三日
有关对产生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履行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的企业推行招投标限定的多个要求
第一条 为维护保养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确保人民人身安全安全性和建筑施工安全,推动建筑市场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融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当地行政区内对因产生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勒令期限纠正的建筑企业和拒不履行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的房产开发公司、别的施工单位推行招投标限定,可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招投标限定就是指建筑企业在期限纠正期内和房产开发公司、别的企业拒不履行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的,不可在当地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活动内容。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承担对产生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履行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的企业推行招投标限定的监管。
县区建设局依照本要求承担本行政部门管辖区内有关监管工作中。
第四条 建筑企业产生一起四级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纠正限期不少于1个月。产生一起三级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纠正期内不少于6个月。产生一起二级以上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纠正限期不少于1年。
第一起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产生后12个月内又产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纠正限期视剧情和不良影响给予增加。
第五条 房产开发公司和别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的,不可开展新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内容。
第六条 对推行招投标限定的企业,记进入市场基本建设领域个人信用系统软件,并在有形化建筑市场开展有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 纠正到期及其依照当地偿还拖欠工程款方案偿还后,招投标受到限制企业理应向市或县区建设局明确提出撤消招投标限定的申请书。市或县区建设局理应机构相关部门和员工对建筑企业、房产开发公司和别的施工单位开展查验核查。核查准确无误的,市建委理应公布公布招投标限制解除信息内容。
第八条 本要求自施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