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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07年1月,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农林局签署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由企业修建其新写字楼,明确包干工程款为108.6万余元。自此,企业按照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并經驗收达标。但农林局却以写字楼系我国行政部门拔款修建,项目建设必须财务审计为由,只允许依照财务审计报告明确的93.8万余元付款工程进度款。企业不许,彼此因此产生矛盾。
【矛盾】
此工程项目工程款该依合同书或是按财务审计报告付款?
第一种建议觉得应按按财务审计报告。原因是对行政部门拔款项目建设的各类花费必须开展财务审计,是我国的相关要求,农林局的写字楼也无法除外,所造成的花费计付也就要以财务审计結果为根据。
第二种看法则觉得理应按合同书计付。
【管析】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原因是:
1、农林局与企业签订的是民事法律合同书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是行政工作的公共行政,因具备行政命令特性,合同书被告方的影响力并不公平,且在签订、执行、变动和消除全过程里都务必遵循预置的法律法规。此案中,农林局与企业签署建设工程合同,不属行驶行政部门管理职责,都不具备行政命令特性,反而是充当一般非法人组织在公平志愿基本上产生的,达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协义。
2、此案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付款不可以可用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开展财务审计主要是对于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部门的财政收入个人行为的合理合法,对于合理化监管和高效率监管并并不是审计监督的首要每日任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有承诺的,依照承诺清算工程进度款”,不难看出,在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政单位和别的非法人组织对清算工程进度款的承诺,依规遭受维护。即对不因合理化监管和高效率监管为首要目地财务审计,除非是是被告方承诺以财务审计结果做为工程进度款清算根据,不然便不可以可用。
3、财务审计結果并不危害某农林局应按合同书担负的法律责任。农林局接纳财务审计是其行政部门责任,担负的是行政责任。假如审计机关觉得农林局具备过失,所做的财务审计结果和行政制裁,仅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质权人即农林局造成拘束力,而与企业不相干。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彻底不一样的特性,决策了农林局不可以因必须担负行政责任,而免去对企业应负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