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8815-691
工程进度款案子中的财务审计、审价、评定
在申请办理工程进度款案子中常常会碰到工程进度款的清算、支付等纠纷案件。尤其是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常常会以工程项目并未通过财务审计为由,做为不清算、不支付的托词而久拖不决。上年,自己接任过一个政府部门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案子。本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验收达标并做到良好的标准后,政府部门一直以建筑项目并未报审计局开展财务审计、不可以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是多少为由推迟清算和支付。在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验收后的4年之内接连不断支付不上30万余元。而此外,政府部门也一直未将建筑项目递交“财务审计”,因而造成工程进度款一拖再拖。
上年5月提起诉讼后,通过第一次开庭审理,政府部门方明确提出对项目的品质情况属实,也认同拖欠工程款,但做为政府部门层面的意味着,因为政府机构有內部要求,工程项目并未财务审计,政府部门方意味着害怕盲目签名支付,务必以审计局的审核結果做为支付根据。
大家都知道,假如以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结果做为支付根据,那麼第一,项目承包人不知道要等是多少時间,第二,财务审计结果必定大砍六刀,消弱项目承包人的权益。
此外,政府部门又单方面授权委托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作出一份审价汇报递交法院做为工程进度款的根据。但这一份审价汇报,比较严重消弱了项目承包人权益,导致汇报中确定的工程进度款与合同约定的“变动、提升工程量清单以96预算定额测算”相距90余万元。法院质证中,大家对于此事份汇报不予以认同。并申请办理开展工程进度款鉴定机构。
此案通过1年多時间、10多次开庭审理和质证、融洽解决,最后在2008年7月根据司法部门鉴定结论做出宣判,适用了项目承包人的诉请。
自己代理商此案时,与政府部门层面的意味着通过多次触碰,特别强调一个法律问题,即:财务审计结果不可以做为本建筑项目的支付根据。最初,她们一再表示没有办法,这也是她们工作方面的程序流程,他们自己做不来主。最终,通过一次一次的开庭审理和法律法规上的表述,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律条文和罪刑法定作出了宣判:即,不因财务审计报告为支付根据。
那麼,大家必须了解财务审计、审价、评定在工程进度款案子中究竟是什么原因,有哪些不一样的法规实际意义呢?
财务审计,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它是政府部门(尤其是涉及到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对建筑项目的一种监管对策,仅仅对做为发包方的政府部门行为主体一方造成行政部门上的法律认可,并不必定致使对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的民事法律合同书造成法律认可。对于此事,最高法院曾有了解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强调:“财务审计是我国对施工单位的一种行政监察,不危害施工单位与修建企业的合同效力。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子应以被告方的承诺做为法院判决书的根据。仅有在合同书确立承诺以财务审计结果做为清算根据或是合同约定不确立、合同约定失效的情形下,才可以将财务审计结果做为宣判的根据。”因而,在合同书无明文承诺将财务审计报告做为清算根据而项目承包人由不认同的情形下,是无法将财务审计报告做为清算根据的。其法律法规原因就取决于此。
审价,是建筑工程承包任何一方将建筑项目授权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测算、做出分辨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类方法如果是彼此认同(一般要签字盖章)的情形下,可以做为清算的根据。但如果是单方面授权委托而另一方不认同得话,则不可以做为支付根据。
评定,一般是在涉案人员后,彼此对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等各执一词而又没有关书证适用自身一方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依据案子状况彼此承诺或由授权委托人民法院特定鉴定中心对异议问题开展具备效力的分辨。这类方法在工程进度款案子中是常见的方法,也是最有法律认可的方法。作出的鉴定机构汇报经质证后就可以做为法院判决书的根据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根据。
因而,我们可以汇总一个工作经验和方法便是:假如做为发包单位,还以财务审计做为支付根据,就一定在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在合同书的尤其签订条文中确立承诺“本项目以财务审计结果做为支付根据”;而做为承包单位,在签署合同书时,假如不愿意接纳财务审计则应当用心核查合同文本,争得将本条文载入合同书“本项目的核算和支付根据住建部369号文档开展”与此同时也需要争得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的有关要求确立载入合同书。不然,便会发生“顾头不顾尾”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