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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状况下的承包单位的工程建筑工程结算审计
一般来说,工程建筑在申请办理清算财务审计时,由施工方依据合同协议书 ,工程图纸,工程概算,变动,签证办理,这些建筑资料依照承诺的交易方式开展清算,将详细的必须财务审计的材料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授权委托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公司或是交给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对该工程项目开展财务审计。
(一)工程建筑申请办理清算财务审计的全过程:
(二)建筑项目主管机构申报新项目结算资料;
(三)查验结算资料的一致性和审核办理手续的完备性;
(四)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结算资料移接交办理手续;
(五)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了解施工图纸和结算资料;
(六)会与新项目主管机构和施工方查看工程项目当场,掌握那时候工程施工的相关状况;
(七)根据竣工资料和变动签证办理,核准装修隐蔽工程总数依照当场现场精确测量状况,核准露出工程项目总数;
(八)根据原材料价格签证办理,参考本期造价信息,核准工程项目关键原材料价格;
(九)根据合同条款的计价方式,明确工程项目审核成本;
(十)基本审批結果与施工方碰面;
(十一)出示基本审批結果定罪表;
(十二)施工方、新项目主管机构、审计处会签;
(十三)报项目主管学校领导和负责人财务审计学校领导审核;
(十四)按照规定定编申报财政厅审查核心核查呈财务报表;
(十五)呈送表报负责人内控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核;
(十六)审查核心出示最后核查結果汇报;
(十七)审计处派发核查結果汇报。
二、假如碰到政府投资的状况,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开展申请办理
1、《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项目建设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开展审计监督。
2、(审计法条例全文》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项目建设,包含:(1)所有应用预算金以内项目投资资产、重点基本建设股票基金、政府部门举借负债筹集的资产等专项资金的;
(2)未所有应用存量资金,存量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占比超出50%,或是占项目总投资的占比在50%下列,但政府部门有着建设项目、经营实际情况决策权的。
审计机关对可撤销合同要求的项目建设的预算或是预算的实行状况、年度预算的实行状况和本年度预算、分部分项工程清算、新项目竣工结算,依规开展审计监督;对可撤销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时,可以对立即相关的设计方案、工程施工、供应等企业获得项目建设资产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开展调研。
3、以浙江为例子,《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据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对我国项目建设预算或预算实行状况、年度预算实行状况、本年度预算、竣工结算进行财务审计。我国项目建设没经竣工结算财务审计的,不可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办理手续。
4、以杭州市为例子,《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93号)第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规划的我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理应在新项目初步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向型审计机关申报工程决算的相关材料。没经竣工结算财务审计,不可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工程款最后清算和竣工验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