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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施工方通常都会主张通过造价鉴定据实结算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该主张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的理由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不能据实结算工程款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第二,工程项目未有重大设计变更,不存在据实结算的基础。施工方虽然主张原合同施工图纸作了重大设计变更,但一直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从面积的改造上看,也不构成重大设计变更。故涉案工程项目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据实结算工程价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三,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如果采取鉴定结论据实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四,据实结算不符合九民纪要的会议精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号219年11月8日)明确指出,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利。
参考案例:申请再审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2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