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8815-691
什么是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1、招标控制价公布前被拉高或降低
应根据工程本身的市场价格,通过规范文件编制与复核,合理的投标控制价。一些地方招标控制价虽已编制完毕并送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控制价被拉高或降低,有的招标管理机构甚至将其作为工程最高限价打折。
中标单位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不断提出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格,以致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招标控制价而无法结算审计。
2、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不统一或偏离市场价
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顾问应重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对某工程项目不同单位工程或同一单位工程不同分项出现的同一项目特性的综合单价应一致,尤其是主材与套用的预算定额要一致,否则称为不平衡报价。另一个问题是单位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背离。
3、技术措施费的偏差
投标控制价中技术措施费计价应符合工程实际,尤其是与工程本身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通常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涉及特殊施工要求的土建或市政工程领域。
4、工程取费缺乏动态管理
招投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编制依据、范围以及部分费用的确定不清或政策偏差。
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往往为了完善动态管理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出台人工、物资信息指导价。无论工程的难度和特殊性如何,各单位在编制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时,都必须依据当地的信息指导价格。开展各类取费时还依据省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规定,缺乏市场动态调整。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
(1)中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的是投资控制实行的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如有需求或了解费用,请联系我们:1850051930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