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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二者方法解决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清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依照预算定额(习惯性里的按实结算常指此类)。可是,抵制按照合同约定清算者觉得,由于合同书总体失效,那样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失效,合同规定因无效合同被否认,因而不能以合同无效承诺做为结算的规范,从而认为依照后面一种——预算定额清算。司法实践中,在工程施工合同总体失效的情形下,许多裁判者喜好依照预算定额授权委托第三方清算,有司法部门包含地区高院还规定,无效合同依照预算定额清算,再扣减盈利、管理费用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的规定,评定失效:
(一)项目承包人未取得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是超过企业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为名的;
(三)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会而未招标或是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失效能不能申请鉴定建设工程合同失效,但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合理,假如造成工程项目争议的,能够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且建筑工程经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依照以下情形各自解决:
(一)修补后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要求承租人担负修补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补后工程建设经验收不过关,承租人要求付款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工程建设不过关带来的损失,发包方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告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一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客观事实进行鉴定,但异议客观事实范畴不能确定,或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对全部客观事实评定的除外。
之上就是中桥小编为您产生有关失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标准的基本知识,失效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形式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是依照预算定额清算这几种,一般喜好依照预算定额授权委托第三方清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中桥的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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