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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效力如何

2022-08-04 15:24 中桥恒通 165
一、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法律效力怎样

(一)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备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报告及材料并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要求。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解决。

以上文件中,前两个文档就逾期不回应竣工结算报告的,立即视作发包方认同,这和最后一个文件规定只会在存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逾期不回应竣工结算报告才视作发包方认同也是有抵触的。特性向前2个文档归属于规章制度,最后一个文档归属于法律条文,在法律效力层次上法律条文出自于更高一些影响力。因而,倘若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很难立即依照项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规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

(二)假如合同中果然并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可以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3条规定发包单位支付利息,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规定清算并损失赔偿。

  

二、工程预算发生超出预算缘故

(一)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工程变更造成具体工程量清单超过清单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超出合同约定的波动范畴,根据合同的约定,能够办理出国签证增加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款,会导致工程结算价款的提升。

(二)招标会工程概算漏算的主要原因:若是在招标会工程概算含有漏算的那一部分,也会造成施工过程中,要填补忽略的清单项目,必然导致工程价款的提高。

(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缘故:假如工程施工当期的主要材料合同款价格上涨超过合同约定的波动范畴,根据合同书,竖着付款合同款要调整原材料的价格,也会导致清算价款的提升。

(四)官费的调整缘故:在施工本期,基本建设或财政局主管机构出台的有关工程项目交纳官费的政策调整,假如在合同有约定要调整的,也会影响到清算价款的调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预算超出预算,是指工程结算合同款超过费用预算。所以要求造价人员在编写工程控制价时,要有前瞻性,要了解一定的风险因素,针对不能确定的合同款需多进行询价采购工作中,保证不漏项,不漏算,费用预算要尽可能的真实体现工程项目的具体工程造价。

三、工程建筑结算流程常见问题

(一)核查与编写好结算资料基本。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写结算时都要以背景资料依为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是审核的重要。工程量清单费用是工程预算的核心。运行中具有比较大的弹性和隐秘性。审批工程量清单是重点,都是难题。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容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是有具体规定,编写工程结算时如果参考定额单价的清单子目直接就能够套入。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入通常发生错漏。

(四)其它杂费的审核坚持不懈有理有据。其它杂费,因为计算方式有别于工程量清单和定额单价的套入,故在审核应该根据费用的产生实际看待。

以上是中桥小编为您详解的关于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法律效力怎样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我友情提示,因此工程项目结算价格超出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被告方能够协商处理,拒绝调解,可以参考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价款。若您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疑惑,提议资询中桥专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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