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8815-691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属于工程合同纠纷,按专享管理规范解决,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不可以约定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以下案子,由此条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起诉,由房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起诉,由口岸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承继遗产纠纷提起的起诉,由被继承人身亡时居住地或是关键财产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书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担保物所在城市等与异议有具体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此方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就是指因房产的权利确定、切分、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土地承包运营合同纠纷案、房子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明确所管。
房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城市为房产所在城市;房产未备案的,以房产具体所在城市为房产所在城市。
二、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有什么方式(1)工程量清单争夺
工程量清单争夺一般与工程项目合同生效后工程量清单提升有直接关系,可是这一类工程量清单提升无法作出及时地数据记录。而且也有很大有可能是其无法与三方参建单位开展联系沟通,如装修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非常容易被忽略,假如纪录、解决、沟通交流长期不,很肯可以让发包商提出异议。
(2)竣工结算时长的争议
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以前承包单位会递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单位明确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单位审批达成一致后由发包单位付款。承包单位递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项目“完工”。“完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现象比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完工”要繁杂的多。承包单位通常觉得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结束,发包单位也以全部工程项目并没有“完工”为理由,而拒绝接收承包单位的决算报告,发包单位就以“预算不够成熟”借口不付工程进度款。
(3)合同纠纷的争议
不管承包单位的超期完工,或是发包单位无法给予施工进场的条件、中后期擅改设计方案、未按施工进度计划付款进度款、工程建设原材料无法及时供货进而造成停产等情形,最后都以违约金的方式意见反馈到房款的核算中。毁约之战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三、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一般标准1、当事人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清算工程价款。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是产品质量标准产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价款。
2、当事人对工程量清单有争议的,依照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项目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尚未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所发生的,可以按被告方所提供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清单。
3、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解决。承租人要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清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双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以上是中桥小编为您详解有关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能够约定管辖吗的基本知识,我国法律规定,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属于工程合同纠纷,理应按专享管理规范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中桥,我们会有专业的在线客服为您解答困惑。
扫码加微信,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