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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建部令
财建[2004]369号
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告
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各直属单位,相关群众团体,各中间管理企业,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官网(局)、建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能维护保养基本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清算主题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让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下发给大家,请贯彻落实。
配件: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清算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清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清算,维护保养建设市场正常的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清算主题活动,均可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清算(下称“工程价款清算”),通常是指对工程建设的发承揽合同价款开展承诺和根据合同规定开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合同款清算的主题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各个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个地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工程价款清算的监管。
第五条 从业工程价款清算主题活动,应该遵照合理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和现行政策。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承诺与调节
第六条 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价款理应在要求时间内,根据招标书、中标方的投标书,由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下称“发、项目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承诺。
非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价款根据核准的项目预(概)算书由发、项目承包人在协议中承诺。
合同价款在协议中承诺后,任何一方不可私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方、承租人应该在合同文本中对涉及到工程价款清算的以下事宜做好承诺:
(一)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及抵税方法;
(二)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三)建筑施工中产生变动时,工程价款的更改方式、理赔方法、时限要求及额度付款方式; [page]
(四)产生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案;
(五)承诺承担责任的标准及力度及其超过承诺范畴和力度的调节方法;
(六)工程竣工合同款的清算与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质保)金的金额、延付方法立即限;
(八)安全防范措施和意外伤害险花费;
(九)施工期及工期提早或推迟的奖惩办法;
(十)与合同履行、付款合同款有关的贷款担保事宜。
第八条 发、项目承包人在签合同时针对工程价款的承诺,可使用以下一种承诺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能够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方法。
(二)固定单价。彼此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包括的风险性范畴和风险性花费的计算方法,在承诺的风险性范围之内定额基价不会再调节。风险性范畴之外的定额基价调节方式,理应在协议中承诺。
(三)可调式价钱。可调式价钱包含可调式定额基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彼此应在协议中承诺定额基价和措施项目费的更改方式,调节要素包含: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危害合同价款;
2、建筑工程造价组织的调价;
3、经准许的工程变更;
4、发包方变更经核准准许的的施工组织方案(调整不正确以外)导致费用增加;
5、彼此承诺的其它要素。
第九条 项目承包人理应在合同条款的调节状况出现后14日内,将调节缘故、额度以书面通告发包方,发包方确定调节额度后将其做为增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付款。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告后14日内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修改建议,视作早已允许此项调节。
当合同条款的调节合同价款的调整状况出现后,项目承包人未能要求时间内通告发包方,或是未能要求时间内明确提出调节汇报,发包方能够依据相关材料,选择是不是调节和调整的额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合同款调节
(一)施工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项目承包人依照经发包方认同的变更设计文档,开展变动工程施工,在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才可工程施工。
(二)在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明确后14日内,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价款调节的,由承租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经发包方审批允许后调节合同价款。变动合同价款按下述办法开展:
1、合同书中已经有适用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按合同书已经有的价钱变动合同价款;
2、协议中仅有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能够参考相近价钱变动合同价款;
3、协议中都没有可用或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由承租人或发包方明确提出适度的变动价钱,经另一方确定后实行。如彼此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建筑工程造价组织完成资询或按合同规定的争论或纠纷解决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page]
(三)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明确后14日内,如项目承包人未提到变动工程价款汇报,则发包方可依据所了解的材料选择是不是调节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实际额度。重要设计变更涉及到工程价款变动汇报和确定的期限由发承揽双方协商明确。
接到变动工程价款汇报一方,应在接到之日起14日内给予确定或明确提出商议建议,自变动工程价款汇报送到之日起14日内,另一方未确认也未明确提出商议建议时,视作变动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
确定增(减)的设计变更合同款做为增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付款。
第三章 工程价款清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清算应按合同规定申请办理,合同书未作承诺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揽彼此应按照下面要求与文档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管理制度;
(二)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州、市辖区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预算计费规范、计费方法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的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及其经发、项目承包人认同的别的合理文档;
(四)别的可根据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清算应合乎以下要求:
(一)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订金按合同规定拨款,正常情况下预付款比例不小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本年度工程计划逐渐预付款。计费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项目,实体性耗费和非实体性耗费一部分应在协议中各自承诺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有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彼此签署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晚于承诺的动工日期前7日内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发包方不按承诺预付款,项目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长期满后10天内向型发包方传出规定预付款的通告,发包方接到通报后仍不按规定预付款,项目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之后终止工程施工,承包人需从承诺应对之日起向项目承包人付款应付账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计),并承当合同违约责任。
(三)预付款的工程进度款务必在协议中承诺抵税方法,请在工程进度款中开展抵税。
(四)但凡并没有签署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发包方不可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不得以订金之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清算与付款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交易方式
1、按月清算与付款。即推行按月付款进度款,完工后结算的方式。合同工期在2个本年度之上的工程项目,在年底开展工程项目汇总,申请办理本年度清算。
2、按段清算与付款。即当初动工、当时不可以完工的工程项目依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区分不一样环节付款工程进度款。实际区划在协议中确定。 [page]
(二)工程量
1、项目承包人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时长,向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清单的汇报。发包方收到报告书后14日内核查已完工程量清单,请在核查前1天通告项目承包人,项目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查,项目承包人接到通报后不参加核查,以发包方核查的工程量清单做为工程价款付款的根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告项目承包人,导致项目承包人无法参与核查,核查结论失效。
2、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汇报后14日内未核查完工程量清单,从第15天起,项目承包人汇报的工程量清单即算作被确定,做为工程价款付款的根据,彼此合同书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项目承包人超过设计图(含工程变更)范畴和因承租人缘故导致返修的工程量清单,发包方不予以计量检定。
(三)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
1、依据明确的工程计量结论,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付款工程进度款申请办理,14日内,发包方应按不少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方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订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清算抵税。
2、发包方高于承诺的支付时间不付款工程进度款,承租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传出规定支付的通告,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告后仍无法按要求支付,可与项目承包人商议签署延期付款协议书,经承租人允许后可延期支付,协议书应确立延期支付的时长和从工程计量结论确定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账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计)。
3、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工程进度款,彼此又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书,致使工程施工没法开展,承包方可暂停工程施工,由承包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两方应依照承诺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节具体内容及其理赔事宜,开展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分成企业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编
1、企业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承包人编写,发包方核查;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实际项目承包人编写,在总承包人核查的前提下,发包方核查。
2、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由总(承)包人编写,发包方可立即开展核查,还可以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质证书的工程咨询组织开展核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平级行政机关核查。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经发、项目承包人签字盖章后合理。
项目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管理,未能要求时间内进行的而且没返书面通知推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查限期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包人应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与此同时,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汇报及详细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应按下列要求期限开展核查(核查)并指出审核意见。[page]
工程竣工结算汇报额度
核查时长
1
500万余元下列
从收到工程结算汇报和详细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余元-2000万余元
从收到工程结算汇报和详细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余元-5000万余元
从收到工程结算汇报和详细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工程结算汇报和详细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60天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核查核对后15日内归纳,送发包方后30日内核查进行。
(四)工程竣工合同款清算
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报及详细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要求的限期(合同规定有限期的,从其承诺)开展核查,提供确定或是明确提出修改建议。发包方依据确定的工程结算汇报向承包方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款,保存5%上下的品质保证(质保)金,待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保修期期满后结算(合同书另有约定的,从其承诺),保修期内若有维修,产生花费应在品质保证(质保)金内扣减。
(五)理赔合同款清算
发项目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承担自身的各类责任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导致财产损失的,由损伤方按合同规定明确提出理赔,理赔额度按合同规定付款。
(六)合同书之外零星新项目工程价款清算
发包方规定项目承包人进行合同书之外零星新项目,项目承包人应在接纳发包方规定的7天内就用人总数和价格、机械台班总数和价格、采用原材料和额度等向发包方明确提出工程施工签证办理,发包方签证办理后工程施工,如发包方未签证办理,项目承包人工程施工后产生异议的,义务由项目承包人自傲。
第十五条 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要加强施工工地的造价控制,立即对工程承包合同外的事宜属实记录并执行书面形式办理手续。凡由发、承揽彼此受权的当场意味着签名的现场签证及其发、承揽双方协商明确的理赔等花费,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属实申请办理,不可因发、承揽彼此当场意味着的半途变动更改其实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汇报及详细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要求或合同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报告及材料并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同。
项目承包人如未在要求时间内给予详细的工程竣工结算材料,经发包方督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确定回应,发包方有权利依据已经有材料开展核查,义务由项目承包人自傲。
依据确定的工程结算汇报,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申请办理付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方应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付款结算款,期满并没有付款的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承租人能够催告函发包方电子支付合同款,如达到延期支付协议书,承包方应按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付款托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如未达到延期支付协议书,承租人能够与发包方商议将该工程项目折扣率,或申请办理法院将该项目依规竞拍,项目承包人就该工程项目折扣率或是竞拍的价格优先选择优先受偿权。 [page]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标准,具体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早或推迟,发、承揽彼此应按合同规定的奖惩办法实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清算异议解决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组织接纳发包方或项目承包人授权委托,审编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规定和具体履行合同事宜用心申请办理,出示的工程结算汇报经发、承揽彼此签名后起效。本人一方对汇报有争议的,可对工程决算含有质疑一部分,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按合同规定的争论或纠纷解决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有质疑,已工程验收或已完工未工程验收但具体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其品质异议按该工程项目保修合同实行;已完工未工程验收且未具体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其停产、被叫停工程项目的品质异议,理应就会有异议一部分的工程结算延缓申请办理,彼此可就有争议的工程项目授权委托有资格的的检测鉴定组织开展检验,依据检测结果明确解决方法,或按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的处分决定实行,其余部分的工程结算按照承诺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被告方对工程预算产生合同纠纷案时,可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一)双方协商明确;
(二)按合同文本承诺的方法报请协商;
(三)向相关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揽彼此应立即办清工程竣工结算,不然,工程项目不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予以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中标底项目承包人不依照招标书与立标底项目承包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是发包方、中标底项目承包人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具体内容再行签订协议书,导致工程价款清算纠纷案件的,再行签订的协议无效,由基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完成惩罚。
第二十三条 接纳授权委托承揽相关工程决算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组织应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其出示的申请办理拨款工程价款和工程决算的文档,应当由造价师签名,并应盖上从业公章和公司公章。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务必依规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在协议中承诺工程价款以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实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当地政府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承诺与调节、工程价款清算、工程价款清算异议解决等事宜,如另有独特要求的,从其要求。 [page]
第二十六条 凡推行工程监理的建筑项目,工程价款清算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师签证办理事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主管机构、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和地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融合本单位、本地区具体情况,再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务部、住建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