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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022-07-05 09:05 中桥恒通 154

案件:

甲是某房产公司,是发包单位。乙是某工程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1999年9月彼此签署《工程建筑合同》,协议中承诺“双方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结束工程决算办理手续”。工程项目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工程验收(具备《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告》),但招标方一直未向承包方申请办理清算,承包方也没有明确提出清算规定,直到2009年9月承包方资询小编,期待根据法律途径取回来未结的工程尾款。

法律法规点评:

从此资询,小编与同行业多位在线客服、审判长进行过一番讨论,基本上得到下列二种见解:

第一种看法觉得,该工程进度款未过诉讼时效。乙彻底有权利向法庭起诉,规定甲开展清算,付款余款。理由是该工程进度款没经清算,即并没有确定的额度,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最后确定,因而诉讼时效期间都还没逐渐算起。

第二种见解觉得,该工程进度款已过诉讼时效。乙已丧失了胜诉权,开展起诉的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彼此已明晰承诺了清算的时长,而且甲方在明知道的前提下8年之后才明确提出认为,是对自身支配权舍弃的体现。

自己适用第二种见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范“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书,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要求,能够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执行期限届满生效日测算。”从此案看,不论是按照担保法的要求或是视作已明确履行期限,到最后都能够确定一个真相:2001年1月15日该建筑项目已通过了骏工工程验收,双方应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内开展工程决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范“利率从应对工程价款之时计付。被告方对付款时间并没有承诺或是承诺未知的,以下时长视作应付账款时长:

(一)建筑工程已现实交货的,为交货之时;

(二)工程建设并没有交货的,为递交工程结算文档之时;

(三)工程建设未交货,工程价款也未结的,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之时。”

该法律条文的原意取决于避免房地产地企业等发包单位恶意拖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而提出的对策,“工程项目交货之时”或“递交工程结算文档之时”均列入发包单位应付账款时长,并没规定需要做到工程款结算额度确立。能够假定,假如未结确立的数额则不开始测算诉讼时效期间,那样多年或数十年后施工单位才向乙方规定清算实际的工程项目额度,并规定测算递交工程结算文档生效日的迄今的贷款利息,则是对乙方的不合理,更何况,在此案合同书中已明晰承诺了一个月的结算时间。

总的来说,小编觉得,乙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