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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还是拖欠工程款纠纷

2022-07-05 09:05 中桥恒通 209

1998年9月22日,上诉人做为项目承包人与做为发包方的被上诉人,就深圳市星通花苑熙龙阁(又被称为卧龙阁)工程项目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协议书”)。1999年3月5日工程开工,2000年3月28日提早根据工程验收。在协议与协议书执行情况下,被上诉人数次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在合同条款的2000年4月28日前一直不申请办理所有清算办理手续。无可奈何,上诉人于2001年5月22日向深圳市监察委员会明确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未获得修建职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无效,因自己过失应承当相对应法律后果。上诉人资金投入的原料与人工费用,应按无级别类规范并对已完工程量清单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后由被上诉人折扣率退还。且此案的特性为工程决算纠纷案件,并非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上诉人尚未具有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标准。

上诉人觉得:本身不会有法律主体不合法的难题,协议和协议书合理合法合理,此案的特性是工程款拖欠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为达长期性托欠的目地,人为因素生产制造工程决算的阻碍。被上诉人存有毁约的真理的客观性,依照法律规定应承当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案审

仲裁庭经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具备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主体并取得了各有关单位、包含被上诉人以内全部工程建筑情况下的认同,彼此签署的协议与协议书合理合法合理,对被告方均有约束。被上诉人存有毁约工程欠款的客观事实。深圳市监察委员会还授权委托深圳建设工程造价站对合同书工程项目进行了财务审计,并最终确认了审计结果。2002年9月26日,仲裁庭作出裁定: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749305元;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付款提前竣工奖45万余元;3.被上诉人按同时期类似银行房贷利率向上诉人付款1999年6月11日至2000年4月28日的逾期支付进度款合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为2921800元;4.被上诉人按同时期类似银行房贷利率向上诉人付款逾期支付工程项目结算款9749305元的贷款利息,起始时间为2000年6月19日。该案的工程造价审计费及仲裁费总共37万余元,由被告人担负31万余元。

仲裁裁决书起效后,被上诉人未能要求的时间内主动执行,上诉人立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该案现阶段已所有成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