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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被告方通常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法院应依据不一样的具体情况来实际明确此类纠纷案的起诉行为主体真实身份。
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行为主体是如何确定的实际涉及下列几类状况:
1、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纠纷案件,项目承包人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合同违法分包而由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项目承包人的,并不将发包方列入案例的被告方;项目承包人明确提出将发包方列入第三人,并对其认为支配权而发包方对项目承包人又承担责任的,可将发包方列入第三人,被告方依据不一样的法律行为担负对应的法律依据;如违法分包经发包方允许,即属合同转让,应立即列发包方为被告方。
2、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纠纷案件,发包方只提起诉讼项目承包人,在审判中查出有分包的,应增加实际施工人为一同被告方,实际施工人与项目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施工人挂证的建筑企业,并且以被挂证建筑企业为名签署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证建筑企业不爱提起诉讼的,工程施工人可做为上诉人提起诉讼,无须将被挂证建筑企业列入一同上诉人。
4、工程施工人挂证的建筑企业,并且以被挂证建筑企业的为名签署建设工程合同而起诉的,应将工程施工人与被挂证建筑企业列入一同被告方;被挂证建筑企业对工程施工人因为承包的工程项目不符检测标准导致发包方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2个以上的项目承包人协同工程承包,由在其中一方与发包方签署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争端的,别的协同工程承包的工程施工人应列入一同的原被告。
6、2个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别的社会经济机构或本人协作工程建设,并对协作工程建设拥有一同利益的,在其中协作一方因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承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争端的,别的协作基本建设中应列入一同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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