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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工程量清单评定的要求
1、评定根据的规范:被告方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费方式 有承诺的 ,依照承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是检测标准产生变化,被告方对该一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基本建设行政部门部门公布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2、不予以评定的情况:被告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方被告方要求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开展评定的,不予以适用。
3、承诺财务审计报告做为根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项目建设,被告方在协议中承诺以行政机关出示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局审查组织提供的审查结果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根据,发包方要求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审查结果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给予适用。
4、不法违法分包、恶意欠薪工程建设的被告方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又没法查清彼此的计费法或是计费规范,一方认为参考项目承包人与发包方签署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应予适用。
二、有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招标方和中标方再行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工程款等实际性內容,与招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依照招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法院应予适用。 招标方和中标方在招标合同书以外就显著高过价格行情选购修建房屋、无尝基本建设住宅服务设施、减价、向施工单位捐助财产等再行签合同,变向减少工程项目工程款,一方企业以该合同书背驰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为由要求确定失效的,法院应予适用。
第十九条
被告方对工程量清单有争论的,依照工程施工流程中产生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项目承包人能够证实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无法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产生的,可以依照被告方给予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现实产生的工程量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法律沒有实际要求,依本规定以及他法律条文没法明确证明责任担负时,法院可以依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性被告方质证工作能力等要素明确证明责任的担负。
以上便是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工程量清单评定的规范的相关内容,坚信大伙儿根据前文的详细介绍,大伙儿对工程建筑纠纷案件中工程量清单评定的要求拥有清晰的了解和掌握。终究在许多工程项目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发生工程量清单因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测算上面有偏差,那样就必须对应的评定规范才能够确保彼此的分别利益!大伙儿对于此事也有疑惑可以网上咨询中桥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