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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案件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证劵经济责任有限公司XX证券公司,居住地XX城区某路某号。
诉讼代表人:谁谁谁,教务长。联系方式:8xxxxxxx
被告(原审上诉人):XX某某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XX城区某路某号。
法人代表:谁谁谁,系老总。
上诉人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气XX市XX区法院(200x)越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到起诉。上诉请求、客观事实与原因如下所示。
上诉请求
依规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申诉被告的诉请。
客观事实与原因
一、原审宣判评定客观事实不清,贷款利息宣判不符合事实。法律法规。
原审宣判评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告2006年6月27日签属的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合法合理,但与此同时又评定该协义失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觉得,该合同补充协议虽没经相关部门报备,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条文,支付時间的变动不属于实际性內容的变动,应依规评定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合法合理,且彼此具体支付状况均依照该合同补充协议执行,被告从没明确提出过质疑。
二、原审宣判法律适用不正确,上诉人不可担负被告职工的劳动保险费。
原审宣判觉得(第八页)“因上诉人在总报价书中已确立表明劳动保险费不归入价格,且依据XX市建管(1998)06号分享〈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工作保费记取方法的通告〉的要求,以上花费独立项目立项,不列入工程建筑市场需求,故上诉人认为此案工程项目的劳动保险费199560元由被告方担负,合乎法律法规,理当给予适用。”
上诉人觉得,依据招标投标明确的承揽总金额11164842元、招标投标文档要求,被告招投标未找到附带条件,且XX省建设厅浙建建[1998]12号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工作保费记取方法的通告,劳动保险费应归入建筑工程承包原价,工程项目审计部门XX**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本审批結果中未计劳动保险费,依据浙建建(1998)12号、绍市建管(1998)06号文,招投标时要记入价格,合同书原价中也应包括此项花费,清算中调节提升此项花费,本企业不予以适用”。
上诉人与此同时觉得,绍市建管(1998)06号文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且社会保险依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是被告应负的责任,而不是上诉人的责任,以上两文档,也明文规定了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方依规交纳。退一步讲,以上两文档如与法律法规有矛盾,应以法律法规为标准。
三、此案工程项目竣工迄今并未超出五年质保期(08年4月期满),依据合同书及保修协议的承诺,被告有权利扣留总工程进度款12329055元的3%即369871.65元,现一审判决全额的结清工程进度款沒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上诉人觉得,合同补充协议內容不属实际性的更改应合理合法合理,且彼此在具体执行中也按此合同补充协议执行,上诉人未贷款逾期付款工程进度款,劳动保险费不应该有上诉人担负,质保保证金因质保期并未期满而不可付款。由此,上诉人具体早已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协议责任,请二审人民法院明查并适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初级法院
上诉人:某证劵经济责任有限公司XX某证券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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