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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区级各单位(含直属机构)和下属国家预算的实行状况和预算及其别的财政支出状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项目建设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开展审计监督。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侵吞、截流我国关键项目建设资产的,由审计机关、财政局机关单位追还被侵吞、截流的资产,给予批评通报,并协助相关主管机构对承担立即义务的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规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务必开展动工前审核的项目建设,未获得审计机关出示动工前财务审计意向书而私自开工建设的,理应提议相关主管机构勒令其停产,并执行财务审计办理手续;不按照规定期限执行财务审计办理手续的,视剧情惩处总投资1%下列的处罚,罚款由施工单位以自筹资金付款。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违背相关准许程序要求,以合同形式规定设计方案企业扩张经营规模和提升规范而提升的预算项目投资,应由施工单位报原审核单位给予准许;不然,应终止基本建设,并对施工单位惩处超项目投资一部分5%下列的处罚,罚款由施工单位以自筹资金付款。设计方案企业没经准许,私自扩张经营规模、提升规范或违背合同条款范畴,开展设计方案而提升的预算项目投资,对设计方案企业惩处该一部分设计费用50%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提议相关部门减少其资质证书,直到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我国项目建设执行流程中违背相关要求搞其他开发设计基本建设、不法开展房产交易的,应予以劝阻,并收走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对迁移、侵吞和挪用的基本建设资产,应勒令相关部门期限取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上缴其运营盈利。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的乱摊派、二次收费和乱集资款等腐蚀基本建设资产个人行为,应予以劝阻,期限讨回被毁坏的资产,并按相关要求对义务企业作出解决。
第十三条 施工方应依照相关要求和规范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背合同条款,导致我国基本建设资产的损害消耗、施工质量达不上国家规定规范的,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担负承担责任;并依据状况,给与批评通报;情节恶劣的,应提议主管机构减少其资质证书,直到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中有计少计的工程进度款应予调节;施工单位已签证办理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予以上缴。施工方以次充好、虚报冒领工程进度款额度比较大、情节恶劣的,除按违法乱纪额度惩处20%下列的处罚外,对品质低廉的建筑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查清义务并由施工方期限修补,花费由义务方担负。
第十五条 应计、应交而未计缴的各种各样税金,应催促补计、补交,超出法律法规限期的,应予以上缴,并按相关政策法规给与惩罚。
第十六条 谎报项目投资进行、虚造基本建设成本费、掩藏盈余资产等,应按相关要求和现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作调帐解决;情节恶劣的,提议主管机构对相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收益按相关要求解决。瞒报、截流的基建项目收益,应予以讨回并上缴。
第十八条 谎报项目投资包干结余,应规定施工单位调帐冲正;多手提包干结余应予冲回;已应用的包干结余,超出项目投资包干结余留折数的,应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已具有竣工验收标准的新项目(工程项目),在要求时间内不申请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审计、工程验收建成投产和转交固资办理手续的,可视性剧情按相关要求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收受贿赂、扣除采购回扣、倒货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建设工程巨大损失消耗的,应提醒相关部门单位受贿罪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者的义务;涉嫌犯罪的,转交司法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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