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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怎样证实已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求“被告方对工程量清单有争论的,依照工程施工流程中产生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
项目承包人能够证实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无法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产生的,可以依照被告方给予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现实产生的工程量清单”。
此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从直接证据的方面来均衡彼此的利益关系,对维护保养施工方合法权利有益。实践活动中,依据工程项目国际惯例,确定工程结算的直接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别的直接证据”一般还包含:彼此来往信件、会议记录、变动通告、工程变更工程图纸、工程施工日志、工程项目费用定额等。在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留好有关证实自身具体进行工作量的直接证据,一要储存详细,二要记述清楚,防止产生起诉时质证不可以或递交的直接证据被曲解。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被告方对工程量清单有争论的,依照工程施工流程中产生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项目承包人能够证实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无法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产生的,可以依照被告方给予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现实产生的工程量清单。
根据我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认识到针对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评定假如彼此有争论的情形下,可以依照协义要求来处理,法律法规上有有关的规范的。以上这种中桥我为各位梳理的相关内容,假如有没有什么疑惑,可以资询中桥有关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