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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司应纳税额的测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归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无论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本期的收益和花费;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即使账款早已在本期收付款,均不当作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本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外。针对这些行业而言,虽然2014年获得税票,依照收付实现制标准,理应属于2013年度的成本,但因2013年未获得税票,但在2014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前获得的税票,容许抵扣。国税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问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六、有关企业给予合理凭据时间问题公司本年度具体产生的相关成本、花费,因为多种缘故无法立即获得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公司在预缴税款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发生额度开展计算;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补给予该成本费、花费的合理凭据。那麼,以上公司2014年获得专票后,可以调节2013年度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