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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民事诉状
上诉人:××,男,汉族人,1990年02月06日出世,身份证号:61252519900206××××,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方:××工程建筑责任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经理
工商注册号:61010000000××41
居住地:××路×乙××商务大厦17层
联系方式:8××××95
诉请:
1.要求宣判被告方向上诉人付款托欠的工程进度款188000.00元;
2.宣判被告方向上诉人付款这些账款的贷款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数量,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标准从2014年10月25日暂测算至2015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担负。
客观事实和原因:
上诉人于2013年11月04日与××建筑工程公司签署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工业生产责任有限公司××新厂区工程项目的“14#(库房一)、15#(仓库二)、5#工业厂房、13#轮休楼房间内600×600贴瓷地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砖、120×600贴瓷地脚线及梯步贴瓷地板砖”工程施工工作中由上诉人机构包工队开展承揽工程施工。另承诺工程项目“所有竣工验收达标后,一月内付总工程进度款的90%,剩下10%工程项目招待保修期完毕且无产品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尾款。
截至2014年10月25日,上诉人已依照彼此协商进行所有建筑施工,彼此于当天做了工程量清单的清算,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合同书内清算原价为422317.90元,合同书外进行工程决算总金额为14410.00元,上诉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最后清算原价为436727.90元。现此案新项目已交货小区业主应用大半年之久,西安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时断时续付款了一部分账款后,对剩下的188000.00元工程进度款拒不向上诉人付款,经上诉人多次追讨未果,上诉人无可奈何只有向法院起诉。
因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07月04日将变更公司名称为××工程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并开展了相对的公司变更备案,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要求,企业产生变动的其权利与义务由变动后的公司担负。故在此案中理应由被告方××工程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担负向上诉人付款托欠的工程进度款188000.00元及该借款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05月08日贷款利息5624.55元的责任。
现为维护保养上诉人合法权利,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应要求特依规向该院提出诉讼,恳求依规给予审理。
此致
西安××区法院
具状人:
时间日期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影印件一份;
2.工程量清单结算清单影印件一份;
3.上诉人身份证正反面一份;
4.被告方工商局档案资料信息内容影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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