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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标准法律实务
一、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是建设工程的关键合同书,是施工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控制、项目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等总体目标操纵的重要凭证;与其说有关的其他协助合同书立即影响到工程总承包合同书总体目标的完成。因而,明确对总体目标操纵有益的合同书构造,制订合同文本、参与合同谈判、解决履行合同历程中形成的各类问题及其开展理赔等是达到目标操纵的主要方式。对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方法关键表现在下列几层面:
(一)、編制合同书框架图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包含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內部承包协议、分包合同、(又分技术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釆购合同书(包含原料釆购合同书、机器设备釆购合同书、订购加工合同、大中型设备租赁合同)
工、其他合同书。对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最先編制合同书整体框架图,并依据合同书整体框架图,对各种合同书开展精准定位和拟定。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的专用型条文、合同书
在我国现阶段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并未强制性采用统一文字,反而是釆用强烈推荐样本的作法。现强烈推荐应用的GF-91-0201样本,由合同书、通用性条文、专用型条文三部份构成。该样本集权威专家、专家学者、高管、建筑企业、历史时间工作经验之大,成。项目承包人挑选应用该样本后,对通用性条文不用太多考虑到,但应签订专用型条文、合同书。在签署建筑工程施工1承包协议时,承包单位应主要考虑到下列因素:
1、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但受《合同法》的调节,并且还需要受《建筑法》等多行业、多法律法规以及他行政规章调节。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些。这种法律法规法标准全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患者没法逃避的。
2、合同书的签署、执行和停止有其严苛实际的系统限定。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署除开要通过“质权”和“服务承诺”2个一般性环节外,也有其独特性。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署则务必根据已被许可的建筑项目方案、前期设计、彼此申请办理土地资源等办理手续签署;如遇变动方案设计或工程预算,还需再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推行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30日内签署。与此同时,在履行合同全过程时要严格执行设计图、施工工艺开展工程施工,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项目投资操纵、进展操纵条文,还需要接纳费用预算和成本、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核查等。
3、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当地政府制订的基本建设层面的规章制度也是调节和处理合同纠纷案的重要凭证。
4、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理应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的法律主体。在我国虽未对发包方的资质做出严苛的要求,发包方可以是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经济发展联合和社团组织,还可以是依规备案的个人独资、个体经营户或普通合伙人。但需要具备根据合理合法、完备的办理手续获得开展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的分包资质。而做为项目承包人的标准则十分严苛。最先,项目承包人务必是建筑企业;次之,项目承包人务必具有工程建筑运营资质。再度,项目承包人务必在自己的资质证书批准范畴内承包工程项目。
5、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在签合同的环节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的务必承担的程序流程,这也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独有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要求:①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关联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群众安全性的新项目;②所有或是一部分应用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或是国家股权融资的新项目;③应用国际经济组织或是国外政府部门借款、支援资产的項目的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购置,都务必开展招标会。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可将依规务必开展招标会的新项目化整为零或是以别的一切方法避开招标会。依规应由招标会而未招标的无效合同。
6、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应合乎法律法规的方式要素。《合同法》第270条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理应采取书面通知。第275条要求,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正中间完工工程项目的动工和完工時间、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预算、技术文档交货時间、原材料和机器设备供货义务、付款和清算、竣工验收、品质质保范畴和品质保证期、彼此相互配合等条文。
7、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应合理合法,不可违背法律法规或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对合同书能否合理,《民法通则》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或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描述来定义的;而《合同法》选用的是“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的描述。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要求:“物权法执行之后,法院确定无效合同,理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常务委员制订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行政规章为根据,不可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定失效的规范定义为五种情况:一是项目承包人未获得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是超过资质证书的;二是沒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为名的;三是工程建设务必开展招标会而未招标或是招标失效的;四是项目承包人不法违法分包工程建设的;五是项目承包人恶意欠薪工程建设的。因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要求、最高法院法律条文都应充分考虑。
(三)、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的內容因新项目状况和合同书特性、标书要求、发包方的需要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都是会有协议的商、技术性全部条文。具体内容为下列一些层面:
1、对工程项目信息和标准的确定。最先,合同书的“标底”是合同书最主要的因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底便是建筑工程承包內容和范畴。因而,在签合同前的交涉中,最首要的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范畴。项目承包人理应再次核查投标报价的建筑项目內容和范畴。当用心发觉投标报价的建筑项目內容与合同书中內容、合同书文本的表述和工程图纸的表述不一致时,项目承包人理应根据交涉给予回应和调节,争取合同书中不能发生例如“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的一切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可以有效看做必须给予的为本工程项目执行需要的一切协助工程项目”这类含糊不清的句子。针对在交涉探讨中乾彼此确定的具体内容及范畴层面的改动或调节,应以文本方法明确出来,并以“合同书填补”或“会议记录”方法做为合同附件并表明是组成合同书一部分。次之,发包方明确提出调整建筑项目或规定调节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內容时,尽量再次核查即可答应,并以书面形式文档、工程量表或工程图纸方法给予确定,与此同时确定其价钱。再度,发包方明确提出的改进措施或对工程项目一些改动和变化,应用心对其技术性合理化、投资效益分析及其在商业层面的干扰等开展综合分析,及时止损后才能表态发言接纳或有标准的接纳或回绝。更改必对价钱和施工期产生危害,项目承包人应运用这类机会争得变动价钱或规定发包方改进合同书标准以努力实现最好经济效益。第四,针对原标书中的“可选择的新项目”、“临时性新项目”应规定发包方在协议中给予确定。最终,针对单价合同,如发包方在原标书中未确立工程量清单变动一部分的力度,则应在协议中确立超出标书中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力度15%时,项目承包人有权利规定对工程项目价格开展调节。
2、高度重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计划方案。技术标准是发承揽彼此均极其关留意的问题。建筑工程技术标准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强制规范,建筑企业务必严格执行。项目承包人应细心查询招投标工程施工方案等是不是与投标书中的技术标准有相符合。若有差别,要探讨自身是不是能保证,及其其合理性怎样。如发现问题,争得在法律法规容许状况下釆取随机应变对策或采取别的标准。针对工程项目,当发包方不能够给予充足的水文水利材料、气候材料、地质环境材料时,除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到对应的技术措施外,还应考虑到充足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性转由发包方担负。
3、合同书谈判策略。合同谈判既是一门科学合理也是一门造型艺术,也是追求完美公司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一环。合同书谈判策略许多,操作步骤因新项目和交涉目标而异。合同书谈判策略许多,小编报请想法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制造交涉彼此公平气势。在合同谈判时彼此务必在公平的根基上诚实守信商谈,注重合同书的签订务必合乎公平、自行、等额的、公平公正的标准。现阶段,建筑企业相对性于小区业主处在弱势影响力,在合同谈判中职学校何维护保养建筑企业的合理合法影响力十分关键。即然项目承包人已根据招标投标中了标,在合同谈判中,建筑企业与小区业主的影响力都是公平的,建筑企业不应该有低人一等的心理状态,要有豁达的气魄和公平交涉的气势。第二、争取承揽公司利润最大化。由于合同书一旦签订,就务必全方位合同履行,即使亏空,也需要100%地合同履行,那样才可以塑造起重吊装合同书、讲信用的知名品牌。因而务必抓牢合同书关,才可以确保承揽公司效益最大化和合同书的详细实行。第三、“求大同、存小异”。合同谈判中不可以毫无原则地为保证合同成功签署而舍弃标准,在重要原则性问题上应“争锋相对”,乃至与另一方争取面部潮红眼赤,针对不可以妥协的原则性问题,一定要以法律法规为据说动另一方依法办事。对一些枝节问题则尽量避免争执,以和睦气氛。第四、要擅于应用方法。在交涉中常说的每一句话,一定要目的性强,不必客套。交涉的效果是要互利共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点,操纵好全部全局性。在回绝另一方的情况下表述要婉转;在交谈的历程时要随机应变并学好用无音语言表达,紧要关头用沉默无言的方式应对交涉敌人都能得到不错的实际效果。第五、可循全部很有可能。在合同谈判中,要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部要求,可循全部对项目承包人的资源优势。如运用“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汇报材料后28日内无书面通知不付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工程款,从第29天起按项目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付款欠付工程项目工程款贷款利息,并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及其“发包方接到工程结算汇报及其结算资料28日内不付款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目承包人可以催告函发包方电子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在接到工程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56日内仍不付款的,项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方协义将该工程项目折扣率,还可以由项目承包人申请办理法院将该工程项目依规竞拍,项目承包人就该工程项目折扣率或是竞拍的工程款优先选择受偿。”等要求,尽量使承包单位早日付清工程进度款完成建筑施工承揽盈利。
(四)、签署建筑企业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在我国现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承揽问题一直沒有系统软件、专业的要求,但內部承揽的经营方式并不以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严禁。因而,內部承揽方式主要表现出了很强悍的活力,在建筑企业尤其突显。说白了建筑企业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就是指在建筑企业內部与企业内部员工中间签署协议,批准內部员工进行一定的建筑项目工程施工,推行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向公司收取服务费等领域进行承诺的合同书。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行政部门都觉得內部承揽是公司的一种运营模式,因此普遍现象。因而,签署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变成许多建筑企业不可或缺的工作中。建筑企业签署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应留意下列问题:
1、区分与恶意欠薪的界限。实际中怎么判断是恶意欠薪或是內部工程施工承揽是难以把握的。通常工程项目的清算方式变成定义內部工程施工承揽与恶意欠薪的界限。
2、定义工程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合同的管理权限及范畴。如工程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署的原料釆购合同书产生矛盾时,第三人提起诉讼要建筑企业担负付款原材料款的义务,建筑企业则觉得有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应由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任。司法机关通常判由建筑企业负责任,其关键原因是工程项目组成表见代理,即《合同法》第50条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责任人超过管理权限签署的合同书,除质权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超过管理权限之外,该代理个人行为合理。根据这类广泛情况,仅有在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承诺工程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合同的管理权限及范畴,才可以防止建筑企业无端负责任。
3、留意公司总部与子公司的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条文。说白了公司总部和子公司中间的內部工程施工承揽就是指公司总部承揽工程建设后,并不具体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反而是根据內部承包协议将承揽的建筑工程施工每日任务转至属下的子公司承揽的个人行为。签订该类內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时,要防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中间的一种內部发包方式变成违法分包,其重要需看子公司相对性于公司总部是不是归属于“第三人”或别人,换句话说子公司是不是能视作公司总部以外人格独立。按照在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子公司是公司总部的一个分支机构,沒有单独的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总部来担负。因而,公司总部和子公司中间的內部发包方式,只需沒有“第三人”或别人要素,就不容易组成《合同法》和《建筑法》实际意义上的违法分包。
4、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內部工程施工承揽问题。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相互之间的內部工程施工承揽就是指公司总部承揽工程建设后,将承揽的工程建设每日任务转至属下的分公司承揽的个人行为。要定义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相互之间的一种內部发包方式是不是归属于违法分包,一样需看分公司对于公司总部是不是归属于“第三人”或别人。在我国《公司法》要求:“企业可以开设分公司,子公司具备主体资格,依规单独担负法律责任。”因而分公司对于公司总部而言具备独立性的法定代表人人格特质,分公司可以视作单独为公司总部以外的第三人。依据上述一样的剖析,可以看出公司总部与分公司相互之间的说白了內部承揽事实上归属于违法分包。分公司自身也是有承包该工程项目的资质证书,这类说白了的內部承揽就彻底归属于违法分包;假如子自身沒有承包该工程项目的资质证书,那麼分公司的个人行为与此同时也归属于《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要求的使用资质证书的状况。
5、挂证工程施工问题。挂证工程施工是指沒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资信低的实际施工人(即挂证人)使用有资质证书或资质高的建筑企业(被挂证人)的为名承包工程项目并向其缴纳服务费的个人行为,即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要求中指向的:沒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为名承包建筑施工的个人行为。挂证工程施工的基本特征是:挂证人沒有从业工程建筑主题活动的法律主体,或是虽然有从业工程建筑主题活动的资质,但沒有具有与项目建设的条件相一致的资质证书;被挂证的建筑企业具备与项目建设的条件相一致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但欠缺承包该建筑项目的方式和工作能力;挂证人向被挂靠的建筑企业缴纳一定额度的"服务费",而该被挂证的施工单位也仅仅以公司的名头委托签合同及申请办理各类办理手续,缴纳"服务费"而不执行工程施工管理,或是只是是方式上的管理方法,不担负技术性、品质、经济发展义务,而由挂证人自主经营。虽然有的挂证也是通过了被挂证公司的“允许或是受权”,终因违背的《建筑法》的强制要求而失效。挂证人以被挂靠人的理由开展工程施工,当挂证人以被挂靠人为名与第三人产生纠纷案件时,挂证人与被挂证人应担负哪种法律依据,虽无确立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仅对如何确定起诉行为主体做出了法律条文。但将二者列入共同诉讼被告方,挂证人和被挂证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所接纳。除此之外,当挂证人以自身的理由开展工程施工与第三人产生纠纷案件时,挂证人与被挂证人担负的法律依据则与前不一样。工程施工挂证的行为自身的失效,并不必定造成挂证人和第三人中间别的买卖手段的失效。当挂证人以自身的为名与第三人交易时,在挂证人和该第三人中间就建立了合同书关联,而对合同书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第三人只有根据其与挂证人的合同书向转项目承包人认为支配权,而不可以规定被挂证人负责任。
挂证人和被挂证人、发包方中间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挂证人的工程进度款清算的关键法律规定是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要求,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恶意欠薪人为因素被告方上诉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方认为权益的,法院可以增加违法分包人或是恶意欠薪人为因素此案被告方。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项目工程款范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任。这儿必须确定的是,以上《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与《合同法》要求的工程施工人并不是同一个定义。《合同法》所说的工程施工人归纳了合理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全部工程施工行为主体,包含总项目承包人、承包人、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承包人、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人,不包括挂证、违法分包、恶意欠薪合同书的项目承包人;《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就是指违反规定项目承包人。因而,工程施工人是合理合法项目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则指违法分包、恶意欠薪、使用资质证书(挂证人)的项目承包人。《司法解释》应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描述方法,是指在无效合同前提条件下的违法分包或是恶意欠薪的或是使用资质证书(挂证)的具体从业工程施工的违反规定项目承包人。由此可见,做为实际施工人假如修建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达标就可认为工程项目工程款。
(五)、技术专业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外包就是指,工程总承包公司将其所工程承包的技术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对资格的的建筑施工企业即专业分包建筑工程承包人进行的主题活动;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就是指工程总承包公司或是技术专业承揽企业即劳务公司施工发包方将其工程承包的劳务公司工作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公司施工项目承包人进行的主题活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要求:“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工程分包可分为技术专业工程外包和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人既可以是总项目承包人,还可以是专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不用经发包方或总项目承包人允许。发包方不可立即特定劳务公司施工项目承包人,工作作业项目承包人务必自主完毕所承揽的工程项目。住建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中,对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的类型及各种各样类公司的资质标准作了明文规定。在其中,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共十三种,每一种工作的项目承包人都各自理应具有对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工作的主要范畴。劳务分包合同从特性上说归属于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既并不是劳动合同书,也不是在发包方与承包商中间雇佣关系的合同书,更并不是公司或企业內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根据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承出去的合同书。专业分包提议应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性文字;劳务分包合同提议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性合同范本。与此同时,还应留意不可违背下列几层面的內容,不然,所签订合同为合同无效。一是工程分包需经发包方允许或在承发包合同中曾经有承诺(劳务公司工作工程分包以外);二是工程分包人应具有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相一致的资质证书标准;三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可以工程分包;四是分包人不可再次工程分包;五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标准工程分包个人行为。
(六)、施工材料机器设备釆购合同书施工材料、机器设备釆供的主要规定是施工材料应合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因而,在施工材料、机器设备釆供中,务必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在设计方案使用年限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施工材料、机器设备的品质责任者对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品质在设计方案使用年限内终生承担。因而,品质责任者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实实在在的实行建筑工程设计规定、性能指标,滿足施工图纸对原材料、机器设备的必须。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商品应该有在出厂品质及格证实及相对应资质证书材料检测组织出示的检验报告,禁止不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建设工程强制规范和施工工艺开展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供货主题活动。前述內容在施工材料、机器设备釆供合同书中应确立进行要求。
(七)、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与监管
项目承包人应掌握和把握在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对合同效力的干扰及其无效合同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并对业界常常运用的有关示范性合同范本条文的含义给予精确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意识,保证防范于未然,有利于在履行合同中产生异议时占据主动影响力,以合理保护本身利益。
1、健全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文,提升合同书风险防控工作能力。合同文本承诺不清楚、不细腻、不严实,项目承包人的权益会损伤;工程施工合同如属失效时,对彼此被告方均不会再具备约束,仅有对品质达标的工程项目,才可以以折旧费的方法给项目承包人以相对应赔偿,针对工作经验收不过关的工程项目,项目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工程款将没法确保。除此之外,项目承包人还会继续因无效合同担负损失赔偿及其行政处罚法的义务。因而,理应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最先,承包单位应确立和健全预防合同审查防治管理体系,创建专业的合同书监督机构,加强其职责。次之,加强合同书履行合同管理方法的法风险防控。在履行合同历程中,如发觉在签订时存有法律纠纷,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进行弥补。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应立即向发包方明确提出商谈,并固定不动相对应直接证据,为日后一旦产生异议或合同书被确定有效时以作抗辩。再度,加强分包合同管理方法,标准工程分包个人行为。
2、加强签证办理管理方法和高度重视直接证据搜集管理方法。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项目承包人应对的法律纠纷关键来自于本身履行合同管理方法的不标准、不健全,关键表现在合同书的签证办理与理赔管理方法直接证据管理方法等层面。工程签证是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彼此在工程施工流程中按合同约定对付款各种各样花费、延期施工期、损失赔偿所达到的彼此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补充协议,相互之间书面形式确定的签证办理即变成工程决算或最后清算调整工程预算的凭证。项目承包人无论做为上诉人提起诉讼追讨欠款或是被诉做为被告方,均须有直接证据作支撑点才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保养自己合法权利,而有益的直接证据来源于履行合同的管理方法流程中。因而,项目承包人应高度重视签证办理和直接证据搜集管理方法。
3、对工程项目托欠款的预防及应对措施。针对首付,项目承包人应根据住建部、国家财政部协同公布执行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订金的付款占比、方法、毁约解决等要求开展承诺。对施工进度借款,按示范性合同范本同条文要求,发包方如不按约付款工程进度款,项目承包人可在承诺预付款時间期满7天之后向发包方传出催告函,如发包方仍未付款,项目承包人可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方从承诺应付之日起向项目承包人付款贷款贷款利息和承当合同违约责任。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款时,项目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在状况出现后和合同约定的期内,立即办理出国签证和明确提出理赔。
二、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质量围绕工程施工新项目整个过程。为完成建筑项目的质量方针,承包单位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务必保证:
1、严苛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按招投标服务承诺的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立即及时,不可私自替换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2、应创建施工工地临时性实验室,按要求相互配合相对应具备资质的材料检测工作人员和机器设备,按相关要求搞好各种实验,试验材料应真正、详细,统一存档,随时随地备查簿;
3、务必依照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和安装技术标准工程施工,不可私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不可以次充好,发觉设计方案资料和工程图纸有错漏的,理应立即明确提出工作建议;
4、对规划方按合同条款特定购置的材质和设施的开展检测,对检验不过关的商品,回绝应用;
5、对相关工程施工质量、进展和花费的一切来往信件、表格均应归类识别码存档储存。
工程质量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影响力极其重要,在业界大部分人觉得它只是是技术性问题,不与法上立即有关。实际上,它的每个工作中都和合同书目地密切的联络在一起。仅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合乎合同书规定且施工技术资料真正、详细,才可以为日后万一发生的理赔与纠纷案件解决奠定扎实的基本。
三、施工进度与工程验收管理方法
施工进度与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影响力一样不要小看。施工进度不但与工程进度款的付款立即有关,并且多是纠纷案件的原因;工程竣工验收尤其是各分部、分项目工程验收,是考量施工进度的尽度。工程进度与工程竣工验收由于通过鉴理企业的驻派技术工程师现场签证完成的,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发觉,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工程验收资料搜集不全的状况比较广泛,通常是纠纷案件产生后再动向鉴理企业读取。鉴理企业因委托于基本建设方,非常少有相互配合的。做为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流程中,立即搜集驻派技术工程师签证办理的施工进度周刊、月报与季度报告和各分部、分项目工程验收单。由于这种材料不仅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根据,与此同时还量工程量清单的测算根据,驻派技术工程师在这种材料上的签证办理虽然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工程开工报告开与动工证及其停工通知全是主要的法律文件,它是计算工期的基楚根据,不论是在以后的工程决算或是纠纷案件解决中,均是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竣工验收后,为了更好地立即开展竣工结算,应积极将竣工资料目录按照规定梳理后交基本建设方工程验收签名,进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防止让发包单位找个理由推迟工程决算。
四、竣工结算与结算管理
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决算书。有的发包方为做到推迟付款工程进度款的目地,通常在工程竣工后以诸多原因对项目承包人递交的决算书一直不予以审批,导致工程预算长期无法得到认可的状况司空见惯。应对这样的事情,项目承包人通常都是督促。遇有发包方故意推迟的,则成本的确定便无望。对此类风险性的防护和解决,一是应在签订环节防止。在签订时,应同发包方商谈确立承诺工程预算和计价方式,与此同时承诺在工程竣工后的清算程序流程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方法;二是当无承诺时,依据通用性条文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法院有关审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条文等有关要求,根据合理方法证实发包单位已接到工程决算书,待其超出28天之后,立即采用起诉或诉讼的方式处理。在起诉或诉讼全过程中,更为关键的是要合理证明发包单位早已接到承包单位的工程决算书。发包单位只需接到承包单位的工程决算书,并在28天未作回应则视作对工程决算书的默认设置,承包单位就可凭此工程决算书规定发包单位清算工程项目余款。
五、工程施工理赔管理方法
工程施工理赔就是指在履行合同历程中,针对并不是承包单位的过失,反而是应由发包单位负责任的状况导致的具体损害向发包单位明确提出经济补偿金和(或)時间赔偿的规定。工程施工理赔是建筑施工承揽中常常产生的一切正常状况。工程施工理赔的承包单位因无法得到合同约定的付款各种各样花费、延期施工期、损失赔偿的书面形式确定,在承诺的期限内向型发包单位明确提出赔付要求,是单方面的支配权认为。因为施工工地标准、气候条件的转变,工程进度、消费水平的转变,及其合同文本、标准、标准文件和工程图纸的变动、差别、耽误等要素的危害,促使建筑工程承包中难以避免地发生理赔,索赔务必以合同书为根据。碰到理赔事情时,务必对合同书标准、协义条文等有完整的掌握,以合同书为根据来公平公正解决合同书彼此的权益纠纷案件。因为合同书文档的內容非常普遍,包含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合同书标准、工程概算及其很多往来信函和变动通告,务必留意材料的搜集。针对一切很有可能涉及到索贻论述的材料,同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科学研究的工艺问题、进展问题和别的重大问题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日志,承包单位对技术工程师命令的实行状况、抽样检查实验纪录、工艺流程工程验收纪录、计量检定纪录、日进展纪录及其每日产生的很有可能危害到合同协议的事情的详细纪录等,全是解决理赔时的根据。理赔产生后,务必根据合同书的规则立即地对理赔开展解决。一切在中后期支付期内,将问题闲置出来,留给之后解决的念头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不良影响。假如承包单位的有效理赔规定长期无法得到处理,分部分项工程的理赔累积出来,有时候很有可能会损害承包单位的周转资金,使期迫不得已变缓速率,进而危害整体项目的进展。除此之外,在理赔的前期和中后期,很有可能仅仅一般的信函来往,拖到中后期综合性理赔,可能使问题进一步复杂,通常还涉及到贷款利息、预估盈利赔偿,工程决算及其义务的区划、品质的处置等,理赔文档及其依据表明原材料数见不鲜,大大增加了解决理赔的艰难。因而,尽可能将单项工程理赔在实施环节中相继加以解决,那样做不但对承包单位有利,与此同时也展现了解决问题的水准,既维护保养了小区业主的权益,又安慰了承包单位的具体情况。解决理赔还务必留意彼此测算理赔的合理化,如对人力窝工费的测算,承包单位可以考量将职工调到其他岗位,具体赔偿的该是职工因为拆换工作中地址及技术工种导致的工作效能的下降而产生。示范性合同范本常用条文第36条中的理赔要求为:招标方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各种各样花费、延期施工期、损失赔偿,承包方可按下列要求向发包人理赔:(1)有就在理赔原因,且有理赔事情产生时的相关直接证据;(2)理赔事情产生后20日内,向招标方传出规定理赔的通告;(3)招标方在收到理赔通告后10日内给与准许,或让承包方进一步填补理赔原因和直接证据,招标方在10日内未作回应,应视作此项理赔早已准许。项目承包人解决、追偿工程欠款的强有力方式是工程项目所有权的行驶。物权法第286条设置了项目承包人拥有的优先选择于别的意定质权人(如金融机构)就工程项目标底竞拍、折扣率工程款优先选择受偿的支配权。项目承包人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实践活动中,如该支配权能应用恰当,则会变成对发包方最具备危害力的借款追偿武器装备。工程项目所有权的行驶须具有一定标准:一是在工程项目按时完工时,工程项目工程款经彼此清算确定后,在发包方不可以付款或经催告函仍不可以付款的,彼此经商谈不可以达成一致将工程项目折扣率或竞拍还款的情形下,项目承包人为防止该支配权缺失,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所有权,其方法是向法院起诉或提到诉讼。二是在工程项目不可以按规定限期完工时,彼此又无法对工程竣工日期推迟达到新的承诺,工程项目所有权的行驶限期就变为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这类施工期拖延的状况除项目承包人缘故外,一般在发包方资产缺乏,建设工程无法再次而产生"烂尾"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假如在建项目已质押,项目承包人更应特别注意在6个月内立即行驶所有权,不然,很有可能未来因别的质权人优先选择受偿进而本身债务缺失得到偿还的很有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承包人应立即提出诉讼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消除因发包方毁约而没法再次执行的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一并规定确定项目承包人工程项目所有权的拥有及发包方应适用的项目承包人因合同履行可得到的预估收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