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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招投标时要求有哪些
工程建设质保金管理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原则工程建设质保金(保修金)管理方法,贯彻落实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的检修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质保金(保修金)(下称担保金)就是指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在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诺,从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预埋,用于确保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建设发生的缺点进行检修的资产。
缺点就是指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建设工程强制规范、设计方案文档,及其承包协议的承诺。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实际可由发、承揽彼此在协议中承诺。
第三条 发包方理应在标书中确立担保金预埋、退还等內容,并与项目承包人在合同文本中对涉及到担保金的以下事宜开展承诺:
(一)担保金预埋、退还方法;
(二)担保金预埋占比、限期;
(三)担保金是不是给付贷款利息,如给付贷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限期及计算方式;
(五)担保金预埋、退还及工程项目检修品质、花费等异议的程序处理;
(六)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缺点的理赔方法。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担保金的监管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实行。别的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担保金可以预埋在行政机关或发包单位。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担保金随投入使用财产一并转交应用企业管理方法,由应用企业代行发包方岗位职责。
社会发展项目投资选用预埋担保金方法的,发、承揽彼此可以承诺将担保金交给金融企业代管;选用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商业保险等别的确保方法的,发包方不可再预埋担保金,并依照相关要求实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项目根据竣(交)工工程验收之日起计。因为项目承包人缘故造成工程项目没法按照规定限期开展竣(交)工技术交底的,缺陷责任期从具体根据竣(交)工工程验收之日起计。因为承包人缘故造成工程项目没法按照规定限期开展竣(交)工技术交底的,在项目承包人递交竣(交)工竣工验收报告90天之后,工程项目定时进到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立即向项目承包人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并预埋担保金。
第七条 所有或是一部分应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按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总金额5%上下的占比预埋担保金。
社会发展项目投资选用预埋担保金方法的,预埋担保金的占比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项目承包人缘故导致的缺点,项目承包人应承担检修,并担负评定及维护费用。如项目承包人不检修都不承担义务,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扣减担保金,并由项目承包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项目承包人检修并承当相对应花费后,不免去对项目的一般损害赔偿义务。
由别人缘故导致的缺点,发包方承担机构检修,项目承包人不承担义务,且发包方不可从担保金中扣减花费。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项目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满后,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申请办理退还担保金。
第十条 发包方在收到项目承包人退还担保金申请办理后,应当14日内会与项目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发包方理应在核查后14日内将担保金退还给项目承包人,贷款逾期付款的,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贷款利息,并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发包方在收到项目承包人退还担保金申请办理后14日内不予以回应,经催告函后14日内仍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项目承包人的退还担保金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对担保金预埋、退还及其工程项目检修品质、花费有异议,按承包协议承诺的异议和纠纷案件处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推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施工单位与工程分包企业相关担保金的权利义务的承诺,参考本方法中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诺实行。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住建部、国家财政部承担表述。
第十四条 本方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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