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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务大厦建筑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预算鉴定机构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住宅商务大厦的建筑幕墙外装饰工程,上诉人为承包单位,被告方为发包单位。原、被告方彼此于1997年经招投标后签署了价格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价格为合同书价格,清算工程量清单按实计,合同书施工期120天。上诉人与该商务大厦行为主体施工方签署了工程项目相互配合协义,承诺配合费为工程项目总成本的3%。竣工验收后,上诉人以工程决算工程款异议为由,向法庭提出诉讼。
二、授权委托评定內容及评定材料
人民法院授权委托鉴定中心对该工程预算开展评定。送鉴定材料: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合同、标书、投标文件、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纸、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材料。
三、彼此计费异议聚焦点
原、被告方对配合费的付款、建筑幕墙铝型材知名品牌与标书规定不符合等造成异议。
四、评定表明
(一)工程量:根据送材料按实测算。(二)计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测算。被告方称代上诉人付款总承包企业的配合费,因上诉人未给予有关证明文件,评定成本中未扣减,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调研后按有关合同约定判决。原、被告方均未给予建筑幕墙铝型材知名品牌的证明原材料,评定成本未调节铝型材原材料价格,司法鉴定人得出被告方给予的二种率材价格比和铝型材使用量,供人民法院判决时参照。
五、实例论述
(一)计费异议造成的缘故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应按合同文本执行,工程施工流程中发觉工程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应立即通告上诉人做出改动。(二)论述1、原、被告方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额含配合费,但未对工程施工配合费以及付款开展承诺,上诉人与第三方签约的工程施工配合费协义对配合费以及付款来了承诺,从合同书关联上讲,工程施工配合费应由上诉人付款。被告方立即付款第三方的配合费入伍得上诉人允许并须签署三方配合费付款的协义,如果没有有关直接证据,被告方明确提出评定成本应扣减工程施工配合费的要求通常不予以适用。2、本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书对铝型材材料、知名品牌开展了承诺,上诉人对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变更入伍得被告方允许及准许,被告方能给予上诉人私自变更承诺原材料的直接证据,合同约定价格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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