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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表述”)第21条的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依据”。这也是“黑与白合同书”理应以白合同书开展清算的基本准则。
理应留意的是,并不是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可是,被告方依照招标投标的流程开展了招标投标,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开展了报备,自此另一方又签署了黑合同书的,也理应可用《司法解释》第21条有关以报备合同书开展清算的要求。
原因:
根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标方和中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方和中标方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别的协义”。
第二条要求,“在我国地区开展招投标主题活动,可用此方法”。即尽管并不是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可是,被告方完成了招标投标,就可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标准规范和调节。
二、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招投人沒有依照法律规定招标投标的流程开展招标投标,反而是自主招标会或是是询价的,视作沒有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办理手续,所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依照合同无效解决。
原因: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投标主题活动理应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自主招标会或是询价,没法确保公布、公平公正、公正。
三、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因素造成招标失效的,所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也失效。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案件,依照合同无效解决。
以上合同备案后,彼此又签署了与报备合同书实际性內容不一样的工程施工合同或是合同补充协议的,前后左右二份合同书均失效,应当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开展清算。
原因:由于招标失效,前无效合同。由于建筑项目为务必招标投标的新项目,后合同书沒有招标投标也失效。
四、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沒有进行招标投标就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有的项目承包人早已入场工程施工,因没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动工证,又补领了招标投标办理手续,依然之前一个合同书的项目承包人招标,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开展报备的,前、后二份合同书均失效。应当具体执行的前合同书开展清算。
原因:前合同书因沒有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失效,可是,前合同书是被告方真实的意思表明,是具体执行的合同书。后合同因招标方与投标者串标招标失效,造成报备无效合同。而且,后合同书只是是为了更好地根据报备,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明,也不是为了更好地具体执行。
五、建筑工程施工新项目并不是务必开展招标投标的新项目,招标方按《招投标法》要求的流程开展了招标投标,又发生招标失效情况的,签署的合同书即使做好了报备,也因违背《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要求而造成无效合同,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应当合同无效开展解决。
建筑工程承包彼此在以上报备合同书以外又签署与报备合同书不一致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的,该合同书或合同补充协议是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是合理合同书,彼此应之后合同书或合同补充协议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
六、并不是务必开展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彼此沒有开展招投标流程,不适合“法律条文”第21条的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彼此依次签署了二份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后合同书视作对前合同书的变动,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之后合同书为标准清算工程进度款。
七、招标方和投标者依规开展了招标投标,在招标后彼此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应以招标投标文档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根据